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要求,真正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打造成合作经济的典范,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国家示范社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3号)公布的国家示范社(6745家)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254家),共计6999家。
(二)监测标准
国家示范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符合《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6.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用水合作组织,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jgs.moa.gov.cn/cfc),填报2015年度、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报表,并主动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附件6除外)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经管司)。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5);
(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6),纸质版由省里保存,不需要提交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考虑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确定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经管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张海姣
电话及传真:59191893(兼传真)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刘 敏 于 正
电 话:010-81706770
附件: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4.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 ××省(区、市)国家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6.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式)
农业部
2017年4月20日
附件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省级填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称 |
实有成员总数(人)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主要产业 |
固定资产(万元) |
年经营收入(万元) |
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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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2016年 |
2015年 |
2016年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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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省级填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名称 |
登记日期 |
登记类型(民政/工商) |
组织成员数(人) |
服务农户数量(户) |
管理有效灌溉面积(亩)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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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2016年 |
2015年 |
2016年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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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3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省级填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称 |
监测不合格原因 |
…… |
附件4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省级填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名称 |
监测不合格原因 |
…… |
附件5
**省(区、市)国家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各省份要对监测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文字说明材料和汇总表。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省份监测工作情况;
2.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情况,包括产业分布、内部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收益分配和带动农民增收、品牌建设、所获荣誉等情况;
3.监测不合格的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情况及原因分析。
附件6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
(格式)
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盖章):
所属省份: 2017年 月 日
一、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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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本单位会同同级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本材料进行了真实性审查,并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单位确认。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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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经复核,同意报送。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本单位经会商同级农业、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单位同意,并经专家审核,特此报送。
盖 章 年 月 日 |
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表
格式见附件6-1。
三、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情况表
格式见附件6-2。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提交2016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及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提交其他能够反映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的证明材料。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用水合作组织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附件6-1
表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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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
理事长情况 |
地址 |
邮编 |
电话(传真) |
注册登记时间 |
实有成员情况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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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文化程度 |
社会兼职 |
注册登记时间 |
其中:农民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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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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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年经营收入(万元) |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
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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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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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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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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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农作物产量(吨) |
畜禽出栏产量(头、只) |
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
畜禽产品总量(吨) |
水产养殖面积(亩) |
水产品产量(吨) |
特色产品总量(吨) |
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
农机拥有量(台、套) |
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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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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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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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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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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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
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
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
林业合作社情况(仅限林业合作社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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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种植面积(亩) |
木材等林产品总量(立方) |
造林绿化增量(立方) |
林业种苗培育面积(亩) |
是否承担林业重点工程 |
是否获得森林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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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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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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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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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
是否建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 |
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
产品通过以下哪种认证 |
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
获得商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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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兽)药 |
种子(苗) |
种畜禽 |
饲料 |
肥料 |
有机 |
绿色 |
无公害 |
地理标识 |
是否是中国驰名商标 |
是否是著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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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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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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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15年、2016年经营情况报告
(1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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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2
表1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基本情况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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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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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组织成员人数 |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登记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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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文化程度 |
社会兼职 |
民政 |
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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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运行管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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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灌排工程 |
管理灌溉面积(亩) |
服务农户数量(户) |
用水计量设施是否完备 |
年均用水量(万立方米) |
粮食平均单产(公斤/亩) |
是否具备工程建设能力 |
是否建立工程维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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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米) |
建筑物(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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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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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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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经营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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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元) |
支出(元) |
是否建立水量、水费、收支公示制度 |
服务农户是否满意 |
是否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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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收入 |
财政补助 |
经营收入 |
其他收入 |
人员补助 |
工程维护 |
办公经费 |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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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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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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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2015年、2016年工作总结
包括制度建设,在民主议事、工程建设与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1500字以内)
|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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