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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
指导意见(2017—2020年)》《国家猪瘟防治
指导意见(2017—2020年)》的通知

日期: 2017-04-20 10:37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为有效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和《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320

 

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有效控制、逐步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猪的一种病毒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自2006年暴发以来,发病率、死亡率高,对我国养猪业造成严重危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疫情发生几率明显下降,目前仅在局部地区呈点状散发,感染率总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全国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病毒污染面依然较广,毒株类型复杂,特别是新传入的美洲变异株流行范围不断扩大,混合感染较严重,防控难度大,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全国核心育种场达到净化标准(即连续24个月以上无临床病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和抗体检测阴性);其他养殖场(户)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必要时,可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纳入本省(区、市)强制免疫病种补助范围。

养殖场户要根据不同防控阶段,制定实施免疫方案,逐步实现从免疫控制到免疫退出。稳定控制阶段,国家核心育种场禁止使用活疫苗;其他养殖场户应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活疫苗。净化阶段,在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前提下,退出免疫。

(二)监测净化

各地要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

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在稳定控制阶段,重点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达到良好的免疫保护后,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在净化阶段,要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病原学监测为辅。通过扑杀阳性动物,逐步培育建立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猪群。国家核心育种场要优先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起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不断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控制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的稳定控制和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省级原种猪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猪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猪蓝耳病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猪蓝耳病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猪蓝耳病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和诊断制品质量监管以及疫苗免疫效果评估。猪蓝耳病实验室要持续跟踪病原分布、病毒变异情况,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加强疫苗和诊断试剂等技术研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区域和养猪场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和国际合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与东南亚等周边国家防控合作和信息交流。开展多边、双边防控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农业部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有效控制、逐步消灭猪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给养猪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猪瘟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全国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情报告起数明显下降,流行态势比较平稳,感染率较低,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据监测,2015年全国猪场个体感染率0.15%。但目前部分养殖场依然存在病毒污染,与其他猪病存在一定程度混合感染,控制和净化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全国所有种猪场和部分区域达到猪瘟净化标准,并进一步扩大猪瘟净化区域范围(净化是指连续24个月以上种猪场、区域内无猪瘟临床病例,猪瘟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检测阴性)。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有效清除病原,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猪瘟源头控制,以县(市、区)为单位作为猪瘟防治基本单元,以点带面,从种源入手扎实抓好种猪场猪瘟净化,带动商品猪场净化,逐步实现县(市、区)净化目标。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实施区域化管理,建设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继续对生猪实施全面免疫,及时制定实施免疫方案,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必要时,应将猪瘟纳入本省(区、市)强制免疫病种补助范围。

对防疫条件好且开展净化工作的种猪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其他养殖场户均需对猪实施全面免疫。

(二)监测净化

各地要持续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猪瘟发生风险和疫苗免疫效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

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扑杀野毒感染种猪,培育猪瘟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种猪群,逐步实现净化目标。实施猪瘟净化的种猪场和区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分阶段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无猪瘟区和无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猪瘟企业)建设。国家核心育种场要优先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逐步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五)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动实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生猪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卫生消毒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生产管理等制度,构建持续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

(六)评估验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净化场群的评估验收制度,适时开展场群、区域净化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部兽医局。国家核心育种场由农业部组织评估验收,省级原种猪场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其他种猪场由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县(市、区)达到净化标准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县(市、区)要做好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猪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猪瘟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猪瘟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猪瘟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猪瘟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猪瘟疫苗和诊断制品质量监管以及疫苗免疫效果评估。猪瘟实验室要及时借鉴国际疫情监测及预警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猪瘟疫情监测预警模型和数据库;持续跟踪病原遗传演化规律、病原分布、疫情动态,分析疫苗毒株与流行毒株的匹配性,监测疫苗的临床免疫效果,加强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等技术研究,提出防控对策建议。

(三)强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净化的养猪场和区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率先实现防控目标的种猪场和县级区域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养殖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猪瘟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猪瘟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五)加强宣传和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猪瘟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制定实施防治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防控合作和信息交流。开展多边、双边防控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农业部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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