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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39号

日期: 2017-11-26 09:41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分别于201010月和20115月宣布全球消灭牛瘟。OIE全体成员通过决议,呼吁各国除指定的牛瘟病毒保藏机构外,尽快销毁牛瘟病毒,并禁止开展牛瘟全长基因感染性克隆合成。为保障生物安全,履行国际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部指定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作为我国牛瘟病毒唯一指定保藏机构。

   二、各兽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有关疫苗企业应全面清查保藏含牛瘟病毒材料(包括病毒和疫苗等,下同)的情况,登记造册,提出转交指定保藏机构保藏的计划或销毁计划,销毁计划应包括销毁日期、销毁方式等,并于20161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报告。

三、各省级兽医部门应督促辖区内有关兽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疫苗企业及时提交报告。2016131日前,将辖区内各单位保藏牛瘟病毒情况及转交保藏计划、销毁计划报我部兽医局。

四、2016229日前,保藏有含牛瘟病毒材料的其他各有关单位,应在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照所提计划,将所保藏的牛瘟病毒材料交指定保藏机构,或全部销毁,并通过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将转交或销毁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五、自201631日起,除指定保藏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保藏任何含牛瘟病毒材料,不得开展牛瘟全长基因感染性克隆合成等活动。各省级兽医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私自保藏含牛瘟病毒材料,及开展牛瘟全基因感染性克隆活动等行为,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农业部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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