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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11-26 21:12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进一步做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以下简称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的领导。要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渔政船注册登记作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通过严格规范渔政船执法资格管理,进一步提升渔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二、严格程序,依规登记。根据《办法》规定,所有渔政船必须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服役的渔政船应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因船舶报废或船体老化、设施陈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应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尚未申请注册登记和注册登记证书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渔政船,要于2017315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各地还要及时将渔政船注册登记的信息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督察,严肃纪律。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渔政船注册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辖区内渔政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此同时,要积极推进渔政船规范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不得将渔政船挪作他用;渔政船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实行全国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渔政船的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的名称;执行任务时要依法配备2名以上持有效渔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并严格在法定权限内使用渔政船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越权执法。对违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联 系 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处  乔若瑾

联系电话:010–59192952

电子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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