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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99号

日期: 2017-11-29 09:11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标准》,现作为第十二批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予以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农业部第378号公告中相应的办事指南废止。

 

附件: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标准

 

                                     农业部

           20141229

 

附件

NY/XZSP TG 302.362014

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

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标准

 

   1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进出口单位情况。

   2.2进出口目的。

   2.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2.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3审批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3.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4办事条件

   4.1申请人应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2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3需提供以下材料:

   a)《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b)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c)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d)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e)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f)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科教窗口审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程序送部内相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5.3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经科技教育司司长(受农业部部长委托)审签后办理批件。

   6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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