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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32号

日期: 2017-12-04 09:3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1231日起,撤销氯磺隆(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12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二、自2013123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1512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7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177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自20131231日起,撤销甲磺隆单剂产品登记证,自20151231日起,禁止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71日起撤销甲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1771日起,禁止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企业可在201571日前,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申请,停止批准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新增农药登记证;自20131231日起,撤销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12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12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12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农业部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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