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下放。为做好后续衔接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对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以及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两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项目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有关要求
(一)及时部署,明确管理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述行政审批调整情况及时通知辖内各相关保护区和市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避免审批事项下放后出现管理真空。对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保证审批取消后在保护区开展的相关活动不会对保护区功能造成损害;对下放至省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审批标准和规范仍要遵照之前我部的有关要求,申请表格、办理程序和承诺时限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优化,并在审批办结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
(二)加强沟通,做好工作衔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审批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我部、市县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的沟通联系,既要坚决防止审批项目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又要确保不出现监管真空和管理脱节,确保取消下放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三)创新思路,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际情况,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保护区管护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加强保护区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放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物种生活习性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切实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