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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违规渔具
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日期: 2014-06-27 13:48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海洋捕捞渔具管理,我部于2013年下发《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规定自今年6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为做好两个通告的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好渔业资源,我部决定自66日至96日,组织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使用违规渔具捕捞行为。通过为期三个月的专项行动,对海洋捕捞违规渔具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大范围、群体性、普遍性的使用违规渔具捕捞行为,坚决取缔“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对捕捞渔船的检查率达到100%,对违规渔具的查处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海上联合大检查。各级渔业部门要组织渔业执法和管理力量,同时积极联合海警、公安边防等海上执法力量,开展大规模的海上联合执法检查,每个省(区、市)开展海上联合大检查不少于三次。

   二是开展在港渔船检查。各省(区、市)渔政执法部门要结合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对伏休期间在港的所有渔船进行全面检查,每个省(区、市)对在港渔船检查不少于两次。

   三是开展重点海域执法检查。各省(区、市)渔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近岸滩涂、交界海域、违法行为高发等重点海域的执法检查,重点海域专人负责,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开展督导检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组织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渔业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督导检查,每个省(区、市)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督导检查。

   五是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各级渔业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渔政执法部门和渔民的培训,培训要求覆盖所有县级以上渔政执法单位。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并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通告》落实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不断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尽快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任务按时完成,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执法方案,加强对禁用渔具和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的检查。要加强海陆统筹执法,重点把好港口关,将违规渔具拦截在港内;要加强对重点水域以及“绝户网”、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禁用渔具的检查。要强化源头治理,深入渔村、渔港、渔船、渔户,摸查违规渔具存储情况,引导渔民主动销毁禁用网具、更换小网目网具。要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重点防范休渔结束后违规渔具泛滥抬头,保持渔具管理高压态势。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通告》规定予以处罚。执法检查和处罚要做到依法依规,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说明使用违规渔具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及配合,创造保护渔业资源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大力宣传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开展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填写《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汇总表》(详见附件)。书面总结材料和汇总表于9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电话:010-59192958;邮箱:zihuanchu@126.com

 

   附件:2014      省(区、市)违规渔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汇总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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