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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首批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通知

日期: 2013-11-20 13:4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

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规定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我部在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各专业性与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各农产品主产区择优认定150个左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科研方面的技术机构作为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授权主产区范围内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定点动态跟踪和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工作,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省级(含省)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性技术机构中择优选定,个别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较强的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也可申报。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各省(区、市)先行从各农产品主产区组织申报和择优推荐35个风险评估实验站。农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分设的省份,统一由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办)牵头,商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统筹规划,每个省(区、市)原则上按照23个地市规划为一个农产品主产区,规划和推荐一个综合性的农产品风险评估实验站,风险评估实验站不按地市行政区划和种植、畜牧、渔业分别认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速商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和所在省(区、市)农业部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组织申报本省(区、市)跨地市的首批主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及其依托单位,指导依托单位认真填报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书(见附件2),并以厅(局、委)文件形式一式六份于20131120日前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jgjyjc@agri.gov.cn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推荐的农产品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材料,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符合布局规划和申报条件的,正式认定为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并以农业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风险评估实验站的规划布局和组织申报,技术性和政策性强,科学性和时效性要求高,请各省级农口行政主管厅(局、委、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通力合作,抓紧组织申报。在组织申报和推荐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人:胡桂仙、于潇;联系电话:010-5919235359193165,传真:010-59191891

附件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条件及职责任务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书(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31030

附件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申报条件及职责任务

一、申报条件

申请承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属于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机构,有较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研究基础;

(二)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和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实验条件;

(三)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人才队伍,拟任风险评估实验站站长应当由具备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在编的人才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四)依托单位有条件和能力保证风险评估实验站的筹建与正常运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全力支持依托单位的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力建设和工作开展。

二、风险评估实验站职责任务

(一)持续对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进行动态跟踪与风险监测,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收集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保鲜等环节质量安全信息,探测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提出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相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提示和风险交流;

(四)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跟进开展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普宣传、生产指导与消费引导;

(五)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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