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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 2013-01-20 09:4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明确的请示》(苏农牧〔201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是指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以及水产动物疾病(病害)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指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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