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17号
为加强兽药研究指导工作,规范兽药研究活动,提高兽药研究水平,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5个兽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田间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略)
3.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4.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田间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略)
5.水产养殖用消毒剂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农业部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1
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 述
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用于评价抗菌药物防治水产动物目标适应症的效果和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性和给药方案。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的药效试验,仅代表目前对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研究的一般性认识,旨在为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研究者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制订、实施与监督药效临床试验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
二、试验设计原则
试验应遵循《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规定。
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随机,即按机遇原则进行分组、取样和试验;对照,进行试验研究必须设立对照组,通过对照来鉴别处理因素与非处理因素之间的差异,抵消或减少试验误差;重复,即实验要有足够的样本含量,有重复的例数和平行操作,且试验结果要有重现性。此外还应考虑均衡原则,均衡就是使对照组与试验组中的非处理因素尽量达到均衡一致,使处理因素的试验效应能更真实地反映出来。
不同的抗菌药物作用机制不同,各有特点,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研究的全部实际情况,当进行药效试验研究时应结合受试药物的自身特点、受试动物及其感染疾病的种类,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药效试验的内容和顺序。
三、基本内容
(一)环境条件
每个试验水体应能保持环境稳定,不受外界环境变化或污染的影响,且相对独立。试验水体必须能满足水产动物的生理要求,单位试验水体体积一般不小于100L,放养密度应控制在不影响受试动物正常生理活动的范围。
试验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要求,自来水应曝气48h以上,天然水应自然沉淀24h再过滤后使用。一般应在以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水产动物 |
水温(℃) |
溶解氧(mg/L) |
pH |
盐度(‰) |
|
淡水种类 |
温水性 |
18~28 |
≥5.0 |
6.5~8.0 |
≤5 |
冷水性 |
10~18 |
||||
海水种类 |
温水性 |
20~30 |
≥4.0 |
7.5~8.5 |
15~35 |
冷水性 |
10~18 |
必要时可采取充气、换水、控温等措施以满足受试动物必要的正常生长条件,试验期间应按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水温、pH、溶氧或盐度(海水)等参数,试验用水的排放应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受试动物
根据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相应种类的健康水产动物,受试动物来源于具有水产养殖生产许可证单位。试验前应在试验环境暂养1~2周。
试验用水产动物数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一般规定每个试验组设3个平行,每个平行的试验动物最低数量:鱼类幼体30尾,成体15尾;虾、蟹、贝、参类幼体(变态后与成体相似的幼体)40只,成体20只;龟、鳖、蛙类幼体(变态后与成体相似的幼体)20只,成体10只。
(三)试验药物
1.受试药物及来源
受试药物应与拟上市的制剂完全一致,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受试药物应采用一定规模生产的一个批次样品,产品处方、制备工艺、设备应与最终生产条件一致,并在GMP车间生产。
受试药物需注明其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并提供农业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对照药物及来源
对照药物应当已在我国批准上市,与受试药物作用相似、适应症相同的药物。对照药物由申报单位提供,并提供农业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四)疾病模型选择
采用的疾病模型包括人工感染和自然感染两种,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采用人工感染。
1.人工感染
人工感染用的菌种应为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致病菌种或专业机构鉴定保藏的菌种。如果采用自然感染病例分离的菌株,应详细记录其来源,并应经有资质的部门鉴定方可用于试验。攻毒前需测定其包括受试药物和对照药物(但不限于受试药物和对照药物)在内的最低抑菌浓度(MIC),必要时测定最低杀菌浓度(MBC)。感染前须进行预试验。感染途径可采用注射、浸浴和涂抹病原菌的感染方式。感染量应为受试动物的最小致死量或能使80%以上感染动物出现明显发病症状的剂量。试验菌株经培养后配制成一定浓度的菌液,按照预实验确定感染途径和感染量进行感染。
人工感染也可采用与自然感染水产动物同居进行感染,但应对所用的自然感染水产动物的致病菌进行分离鉴定,以便确诊病原。
人工感染的病例需通过发病过程和临床症状诊断,证明水产动物已感染接种致病菌并发病后才能作为试验病例。通过临床症状不能诊断的,可通过对致病菌的分离鉴定进一步确诊。
2.自然感染
应制订自然感染病例入选条件。通过发病过程、临床症状、病理剖检、致病菌的分离和鉴定以及血清学诊断,确诊为试验所需致病菌感染的发病动物才能作为试验病例,各组试验病例的发病严重程度应基本一致。
(五)试验分组
应采用随机分组原则,试验组数取决于抗菌药物的类型、疾病的特征以及有效剂量的筛选等因素,临床试验一般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不感染不给药对照组。
2.感染不给药对照组。
3.对照药物组,应按照批准的给药方案给药。
4.受试药物组,根据受试药物的药代动力学、体外抑菌试验以及剂量筛选的试验结果初步确定的给药剂量,至少设高、中、低三个剂量组,中剂量一般为拟推荐剂量。
如受试药物为复方制剂,应根据组方中各主要成分,分别增设单方药物的推荐剂量对照组。
(六)给药方案
临床试验采用受试药物拟推荐的给药途径,注射给药应标明注射部位。若受试药物有多种给药途径,应该对每种给药途径分别进行试验。根据受试药物特性和药代动力学、体外抑菌试验结果制定合理的给药剂量和间隔时间。
一般要求在感染后个别动物出现症状即开始给药;自然感染病例在病因确诊后开始给药。
(七)观察时间
结合受试抗菌药物的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特性、受试水产动物、药效试验研究方案等确定观察时间点和观察时间。一般要求在停止给药后还应继续观察7天以上。
(八)观察指标
试验期间每天观察和记录各组受试水产动物的发病时间、发病数、死亡时间、死亡数或存活数、症状出现或消失数等,同时注意采食量和行为的观察。对于试验期间死亡的动物进行病理检查和病原分离,以确认受试动物是否因病原菌感染引起,如因其他原因死亡的,统计时应剔除。试验结束后,对存活动物进行病理检查。
四、数据处理与效果评价
(一)数据处理
应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计算各组受试动物发病率、死亡率、有效率和治愈率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发病率(%)=发病动物数/受试动物数×100%;
死亡率(%)=死亡动物数/受试动物数×100%;
有效率(%)=症状好转动物数/发病动物数×100%;
治愈率(%)=症状消失动物数/发病动物数×100%。
(二)效果评价
1.试验的可靠性:在整个试验中,对照药物组必须有效,感染不给药对照组发病率≥80.0%,不感染不给药对照组存活率≥95%,否则试验需重做。
2.试验的有效性:以发病率、死亡率、有效率和/或治愈率进行判断,并将受试药物组间、受试药物组与对照组(包括不感染不给药对照组、对照药物组或感染不给药对照组)进行比较,对结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统计分析。常用的生物统计方法有t检验、χ2检验、方差分析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用。
3.结论:根据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观察和统计学分析结果,确定受试药物对本适应症的有效剂量及临床推荐剂量;并提出临床应用该药物的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五、试验报告
为公正、科学地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试验目的;
2.试验时间与地点;
3.试验设计者、负责人、参加者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4.试验条件:如水温、溶解氧、pH、盐度等;
5.受试药物需注明药物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含量(或规格),对照药物还需注明用法用量;
6.试验动物的品种、来源、体重或体长、年龄、健康状况及检疫情况等;
7.试验分组、感染方案、给药方案等;
8.试验观察现象与结果、数据处理与效果评价等;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试验单位(加盖公章);
12.试验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应归档保存,并注明保存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3
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的药效试验用于评价驱(杀)虫药物防治水产动物目标适应症的效果和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性和给药方案。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的药效试验,仅代表目前对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药效试验研究的一般性认识,旨在为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药效试验研究者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制订、实施与监督药效临床试验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二、试验设计原则
试验应遵循《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规定。
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随机,即按机遇原则进行分组、取样和试验;对照,进行试验研究必须设立对照组,通过对照来鉴别处理因素与非处理因素之间的差异,抵消或减少试验误差;重复,即试验结果要有重现性,要有重复例数和平行操作,且试验结果要有重现性。此外还应考虑均衡原则,均衡就是使对照组与试验组中的非处理因素尽量达到均衡一致,使处理因素的试验效应能更真实地反映出来。
不同的驱(杀)虫药物作用机制不同,各有特点,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水产动物用驱(杀)虫药物药效试验研究的全部实际情况,当进行药效试验研究时应结合该药物的自身特点、试验水产动物及其感染疾病的种类,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药效试验的内容和顺序。
三、基本内容
(一)环境条件
每个试验水体应能保持环境稳定、不受外界环境突然变化或污染影响,相对独立。试验水体必须能满足水产动物的生理要求,单位试验水体体积一般不小于100L,放养密度应控制在不影响受试动物正常生理活动的范围。
试验用水应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要求,自来水应曝气48h以上,天然水应自然沉淀24h再过滤后使用。一般应在以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水产动物 |
水温(℃) |
溶解氧(mg/L) |
pH |
盐度(‰) |
|
淡水种类 |
温水性 |
18~28 |
≥5.0 |
6.5~8.0 |
≤5 |
冷水性 |
10~18 |
||||
海水种类 |
温水性 |
20~30 |
≥4.0 |
7.5~8.5 |
15~35 |
冷水性 |
10~18 |
必要时可采取充气、换水、控温等措施满足以上规定的试验条件,试验期间应按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水温、pH、溶氧或盐度(海水)等参数,试验用水的排放应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受试动物
根据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相应种类的健康水产动物,受试动物来源于具有水产养殖生产许可证单位。试验前应在试验环境暂养1~2周。
试验用水产动物数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一般规定每个试验组设3个平行,每个平行的试验动物最低数量:鱼类幼体(变态后与成体相似的幼体)60尾,成体30尾;虾、蟹、贝类幼体(变态后与成体相似的幼体)60只,成体30只;龟、鳖、蛙类幼体(变态后与成体相似的幼体)60只,成体30只。
(三)试验药物
1.受试药物及来源
受试药物应与拟上市的制剂完全一致,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受试药物应采用一定规模生产的一个批次样品,产品处方、制备工艺、设备应与最终生产条件一致,并在GMP车间生产。
受试药物需注明其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并提供农业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对照药物及来源
对照药物应当已在我国批准上市,与受试药物作用相似、适应症相同的药物。对照药物由申报单位提供,并提供农业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四)疾病模型选择
1.人工感染
感染用的虫种可以为临床分离或采集的虫种,应详细记录其来源,且必须进行严格的病原鉴定。感染前须进行预试验。感染方法和途径可根据寄生虫体种类决定。感染量应根据预实验的结果,选择能使90%以上动物感染的剂量,选取感染程度(症状表现、虫体密度等特征)基本一致的个体进行试验。
也可采用健康动物与自然感染个体进行同居感染,但应对所用的自然感染个体的致病虫体进行分离鉴定,以便确定病原种类。
2.自然感染
采用自然感染的水产动物,应制订自然感染病例入选条件。通过临床症状、病理剖检、致病虫种的鉴定,确诊为试验所需致病虫体感染的发病动物才能作为试验病例,各组试验病例的发病严重程度应基本一致。
人工感染和自然感染病例的确诊:水产动物体表及鳃丝感染的虫体,试验前应随机抽取水产动物样品不少于10尾(只),轻轻刮取体表粘液或剪取小块鳃丝涂片镜检,感染率应达到90%以上。水产动物体内感染的虫体,试验前应随机抽取水产动物样品不少于10尾(只),进行剖杀后检查组织或器官中虫体数,感染率应达到90%。
3.体外杀虫试验
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离体(体外)杀虫试验。如中华鳋或多态锚头鳋,采集成虫若干,在适宜条件下孵化后,收集幼虫进行体外杀虫试验。
(五)试验分组
试验组数取决于驱(杀)虫药物的类型、疾病的特征以及有效剂量的筛选等因素,试验应满足如下分组要求:
1.不感染不给药对照组;
2.感染不给药对照组;
3.对照药物组,应按照批准的给药方案给药。
4.受试药物组根据受试药物剂量筛选的试验结果,确定给药剂量,至少设高、中、低三个剂量组,中剂量一般为拟推荐剂量。
如受试药物为复方制剂,药物对照组应根据组方中各主要成分,分别设单方药物的推荐剂量对照组。
(六)给药方案
临床试验一般采用该药拟推荐的给药方案。受试药物若有多种给药方式,应该对每种给药方式分别进行试验。
(七)观察时间
根据寄生虫的生活史,结合受试药物的药效学、受试动物、药效试验研究方案等确定观察时间点和观察周期。一般要求在停止给药后继续观察,口服驱虫药物时间不得少于10天,浸浴杀虫药物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八)观察指标
给药前进行寄生虫学检查,按不同种类的寄生虫,分别检查受试动物的体表、鳃、血液、肠道等器官或组织,分类鉴定并计数。
给药后及时观察受试动物健康状况、行为特征和摄食情况,必要时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检查。记录给药前后每天动物的死亡数。
驱杀体表寄生虫试验给药后,应定期随机抽样检查虫体存活情况,并分类鉴定计数,同时记录平均残存虫体数及残存虫体动物数。
驱杀体内寄生虫试验结束后,将全部试验水产动物剖杀,检查残存的虫体或虫卵,分类鉴定并计数,同时记录平均残存虫体数及残存虫体动物数。
四、数据处理与效果评价
(一)数据处理
应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计算驱(杀)虫率、驱净率以及受试动物的日死亡率、总死亡率。公式如下:
驱(杀)虫率(%)=(感染不给药对照组平均残留存活虫体数-受试药物组平均残留存活虫体数)/感染不给药对照组平均残留存活虫体数×100%;
驱净率(%)=驱净虫体的动物数/全部试验动物数×100%;
日死亡率(%)=每日死亡动物数/全部试验动物数×100%。
总死亡率(%)=试验期间死亡动物总数/全部试验动物数×100%。
(二)效果评价
1.试验的可靠性:在整个试验中,对照药物组必须有效,感染不给药组感染率应达到90%以上,不感染不给药组死亡率≤5%。
2.试验的有效性:将受试药物组间、受试药物组与对照药物组进行比较,对驱(杀)虫率、驱净率、死亡率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常用的生物统计方法有t检验、χ2检验和方差分析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用。
3.结论:确认受试药物对本适应症的治疗效果及其推荐剂量;并提出临床应用该药物的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以及药物的相互作用等。
五、试验报告
为公正、科学地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试验目的;
2.试验时间与地点;
3.试验设计者、负责人、参加者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4.试验条件:如水温、溶解氧、pH、盐度等。
5.受试药物需注明药物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含量(或规格),对照药物还需注明用法用量。
6.试验动物的品种、来源、体重或体长、年龄、健康状况及检疫情况等;
7.试验分组、感染方案、给药方案等;
8.试验观察现象与结果、数据处理与效果评价等;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试验单位(加盖公章)。
12.试验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应归档保存,并注明保存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5
水产养殖用消毒剂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水产养殖用消毒剂的药效试验用于评价水产养殖用消毒剂对水产动物机体外环境、工具及设施的消毒效果和(或)水产动物目标适应症的防治效果的相关试验,以确定消毒剂的有效性和合理使用方案,并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水产养殖用消毒剂的药效试验(包括消毒效果试验和目标适应症的防治效果试验),仅代表目前对水产养殖用消毒剂药效试验研究的一般性认识,旨在为水产养殖用消毒剂药效试验研究者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制订、实施与监督药效临床试验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
新研制、仿制及其复合型水产养殖用消毒剂需根据本指导原则要求完成全部消毒试验项目;已批准在卫生或陆生动物上使用的消毒剂移植水产动物使用时,需完成实验室定性、定量消毒效果试验和现场消毒试验;国外注册水产养殖用消毒剂需复核定量及现场消毒试验;以泼洒或药浴方式用于养殖水体,并具有治疗水产动物疾病功效的消毒剂除完成相关要求的消毒效果试验外,还需进行田间药效试验。
二、试验设计原则
试验应遵循《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规定。
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随机,即按机遇原则进行分组、取样和试验;对照,进行试验研究必须设立对照组,通过对照来鉴别处理因素与非处理因素之间的差异,抵消或减少试验误差;重复,即实验要有足够的样本含量,有重复的例数和平行操作,且试验结果要有重现性。此外还应考虑均衡原则,均衡就是使对照组与试验组中的非处理因素尽量达到均衡一致,使处理因素的试验效应能更真实地反映出来。
三、基本内容
(一)试验材料
1.菌(毒)种
试验用菌(毒)种应为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致病菌(毒)种或专业机构鉴定保藏的菌(毒)种。如果采用自然感染病例分离的菌株,应详细记录其来源,并应经有资质的部门鉴定方可用于试验。在选择消毒试验用的致病病毒株时,注意所用病毒株应代表一个很明确的病毒组,抵抗力强,容易管理并可高滴度生长,且易于纯化。
水产动物临床常见的、有代表性的菌(毒)种如下所示:
(1)细菌繁殖体
气单胞菌(Aeromonas);
爱德华菌(Edwardsiella);
弧菌(Vibrio);
链球菌(Streptococcus)
柱状黄杆菌(Flavobacteriumcloumnare)
(2)细菌芽孢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3)真菌
水霉(Saprolegnia)。
(4)病毒
草鱼呼肠孤病毒 (Grass carp reoviruses,GCRV);
白斑综合征病毒 (White spot syndrome virus,WSSV)。
2.培养基
普通肉汤培养基、营养琼脂培养基、马丁肉汤培养基、马丁琼脂培养基、沙堡液体培养基、沙堡琼脂培养基及其与试验菌种相对应有特别要求的培养基。培养基的选用和配制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三部。
3.试验消毒剂
(1)受试消毒剂及来源
受试消毒剂应与拟上市的制剂完全一致,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受试药物应采用一定规模生产的一个批次样品,产品处方、制备工艺、设备应与最终生产条件一致,并在GMP车间生产。
受试消毒剂需注明其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并提供农业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对照消毒剂及来源
对照消毒剂应当已在我国批准上市,与受试消毒剂作用相似、适应症相同。由申报单位提供,并提供农业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4.中和剂
选择的中和剂应对试验菌种无抑制作用,在最大试验浓度的消毒剂中加入中和剂后对试验菌种的抑制作用应完全消除,此时中和剂的浓度可以作为本试验添加浓度。常用消毒剂的中和剂参见表1。
表1 常用消毒剂的中和剂
消毒剂(浓度) |
中和剂(浓度) |
含氯(溴、碘)消毒剂(有效氯、溴或碘0.1%~0.5%) |
硫代硫酸钠(0.1%~1.0%) |
过氧乙酸(0.1%~0.5%) |
硫代硫酸钠(0.1%~0.5%) |
过氧化氢(1.0%-3.0%) |
硫代硫酸钠(0.5%~1.0%) |
戊二醛(2%) |
甘氨酸(1%) |
季铵盐类消毒剂(0.1%~0.5%) |
吐温80(0.5%~3.0%) |
洗必泰(0.1%~0.5%) |
卵磷脂(1.0%~2.0%) |
含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 |
吐温80(3.0%) |
酚类消毒剂(3.0%~5.0%) |
吐温80(3.0%~5.0%) |
碱类消毒剂 |
等当量酸 |
酸类消毒剂 |
等当量碱 |
(二)试验方法
试验菌(毒)种选用水产动物临床常见的、有代表性的菌(毒)种或目的(目标)菌(毒)种。
1.实验室消毒能力测定
试验一般分四组,即受试消毒剂组、对照消毒剂组、空白对照(不感染不处理)组和阴性对照(感染不处理)组。每组试验应做3个平行。
(1)定性测定
细菌、真菌测定方法:先将制备好的菌液采用比浊法进行活菌计数,然后用0.03M的pH为7.2的磷酸盐缓冲液稀释成含菌5×105~5×106 CFU/mL的试验菌液,取9支试管,每管加无菌蒸馏水2.5mL,于第1管加一定浓度的受试消毒剂溶液2.5mL,混匀后,由第1管取2.5mL至第2管,按二倍稀释法依此类推,直至第9管,混合后取出2.5mL弃去,向每管加2.5mL试验菌液后置20℃水浴中5、10、30、60 min或其他特定的作用时间。以对照消毒剂溶液代替受试消毒剂溶液,同时进行上述各步骤,作为对照消毒剂组;另取2支试管,进行平行试验,其中一管只加菌液不加消毒剂的作为阴性对照,另一管不做任何处理的作为空白对照。每管各取0.5mL加入含足量中和剂的4.5mL液体培养基中,混匀,中和10 min,再取出0.5mL加入4.5mL液体培养基内。将接种菌株的培养基管置适宜温度下培养,若发生混浊即表示有细菌生长。若肉汤不变混浊,应继续培养至第7d,若仍不混浊方可判为无菌生长。
结果判定:以无菌生长管消毒液的最低浓度为最低杀菌有效浓度,以无菌生长管的最短消毒时间为该浓度杀菌最快有效时间。
(2)定量测定
细菌、真菌测定方法:先将制备好的菌液采用比浊法进行活菌计数,然后用0.03M的磷酸盐缓冲液稀释成含菌106~107 CFU/mL的试验菌液;吸取0.5mL试验菌液分别于测试浓度的受试消毒剂和对照消毒剂溶液4.5mL内,置20℃水浴5 min或其他特定的作用时间,立即分别吸取上述菌药混合液1.0mL,加入9.0mL与受试消毒剂和对照消毒剂相对应的中和液中混匀。以0.03M的磷酸盐缓冲液代替消毒剂溶液,同时进行上述各步骤,作为阴性对照组;以不做任何处理的作为空白对照。中和10 min后采用平板菌落计数法进行活菌计数,计算杀菌率及杀灭指数。
活菌培养计数时,细菌繁殖体在适宜的温度下培养18~24h,观察最终结果;细菌芽孢培养温度为37℃,培养时间一般为72h后观察最终结果;真菌在适宜的温度下培养24~72h后观察最终结果。
结果判断:
消毒t时的杀菌率(Pt)=〔(n0-nt)/n0〕×100%
杀灭指数(KI)=n0/nt
以上两式中:n0为对照组活菌数,nt为实验组活菌数。
病毒测定方法:分别取不同浓度的消毒剂4.5mL与适当浓度的特定病毒溶液0.5mL混合,置20℃水浴5min或其他特定的作用时间,同时设生理盐水或培养基为对照组。分别取上述各组溶液各1mL,加入中和剂9mL,混匀,作用10min,倍比稀释,每个稀释度接种到敏感细胞上,测定其病毒滴度。
结果判断:
病毒灭活率%=(消毒前病毒滴度-消毒后病毒滴度)/消毒前病毒滴度×100%
2.养殖水体现场消毒试验
在完成实验室定性、定量消毒能力测定的基础上,进行特定病原菌和自然菌养殖水体现场消毒试验。根据消毒剂的杀菌性能及对水体理化指标、靶动物的影响程度,通过本试验确定实际使用方法、浓度及作用时间等。
(1)目标病原菌养殖水体现场消毒试验
试验用水:应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要求,在15d以内未使用过任何消毒剂的池塘中取200L养殖水,分别装入6个水族箱中,每箱20L,试验前后测定并记录水体的pH、溶解氧、水温、氨氮、亚硝酸盐和盐度(海水)等指标。将特定病原菌制成菌液加入养殖水体中,使水体中菌液浓度为105~106CFU/mL。
试验分组:受试消毒剂组一般设高、中(推荐使用浓度)、低三个浓度受试消毒剂试验组。
对照消毒剂组按推荐使用浓度消毒。
阴性对照组染菌不施消毒剂组。
空白对照组不染菌不施消毒剂组。
测定方法:消毒前和消毒后10、30、60 min或其他特定的作用时间采混匀后的各组水样1mL,迅速加入9ml中和液中混匀,采用平板菌落计数法分别进行活菌计数,计算杀菌率。
结果判断:杀菌率=(消毒前活菌数-消毒后活菌数)/消毒前活菌数×100%
(2)养殖水体现场消毒试验
试验宜安排在历年发病地区,饲养规范,实验条件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养殖场的三口池塘中进行。每个试验池应相对独立,位置、水深、面积、环境条件基本相似。试验水体应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要求,在15d以内未使用过任何消毒剂的养殖池塘水。试验期间应测定并记录试验水体的水温、pH、溶解氧、透明度、氨氮、亚硝酸盐和盐度(海水)等水质指标,同时观察试验池中鱼的摄食量、活动状态等。
该试验只设受试消毒剂组,不设空白对照组和对照消毒剂组(由于每口池塘中的微生物种群、数量以及水体理化指标有差异),根据受试消毒剂拟推荐的用法和用量进行试验,试验应做3个平行。
消毒前和消毒后30、60、120 min或其他特定的作用时间,沿试验池对角线选取3个点(对角线两端离池塘边角3m各1个点,正中心1个点),用规格1L采水器分别于3个点的水面下10-15cm 处(或其他特定要求的取样点)取水样,然后混合,吸取混匀后的水样1mL迅速加入9mL中和液中混匀,置4℃处冷藏保存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平板菌落计数法分别进行活菌计数,计算杀菌率。
3.影响消毒剂消毒效果因素试验
用于养殖水体的消毒剂,其药效往往受目标菌的种类、消毒剂浓度、消毒作用时间、消毒时的水温、pH值及有机物浓度等因素的影响。应采用单因素试验法(即除被试因素外,其他有关因素都固定在常用水平上)进行定量消毒试验,测定不同影响因素、不同水平上的杀菌率,并互相比较。
4.田间药效试验
水产养殖用消毒剂以泼洒或药浴方式用于养殖水体后,可通过体表和鳃等组织器官进入水产动物体内,对体内病原菌起到抗菌作用,具有治疗水产动物疾病的功效,其药效试验设计方案参见《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田间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三)效果评价
1.试验的可靠性。在整个试验中,对照消毒剂组必须有效;在实验室消毒能力测定试验中,阴性对照组必须有菌生长,空白对照不能有菌生长,否则试验需重做。
2.测试消毒效能,其杀菌率或病毒灭活率应达99.9%以上。测试杀菌(灭毒)效能,其杀菌率或病毒灭活率须达100%。当低于此指标时,则应提高消毒剂的浓度或延长作用时间,重新试验。
3.消毒效果以杀菌率或病毒灭活率进行判断,并将受试消毒剂组间、受试消毒剂组与对照组(包括对照消毒剂组或感染不施消毒剂组)进行比较,对结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统计分析。常用的生物统计方法有t检验、χ2检验、方差分析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用。
4.结论。根据消毒效果统计结果,同时结合消毒剂对水体理化因子、靶动物的影响情况以及影响消毒剂消毒效果因素试验结果,确认受试消毒剂的推荐剂量;并提出或确认临床应用该消毒剂的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四、试验报告
为公正、科学地评价消毒剂的临床疗效,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试验目的;
2.试验时间与地点;
3.试验设计者、负责人、参加者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4.试验养殖水体需注明水温、pH、溶解氧、透明度等条件;
5.受试消毒剂需注明消毒剂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含量(或规格),对照消毒剂还需注明用法用量;
6.消毒能力定性与定量测定方法、养殖水体目标菌与自然菌的消毒试验方法;
7.影响消毒剂药效因素试验方案(必要时);
8.消毒剂田间药效试验方案(必要时);
9.试验观察现象与结果、数据处理与效果评价等;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2.试验单位(加盖公章);
13.试验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应归档保存,并注明保存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名词解释
1.消毒:是指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方法杀灭或清除外环境中的各种病原微生物,使之达到不至于引起疾病的数量。所谓“外环境”除包括无生命的固体物表面、液体和气体外,也包括有生命的动物机体的体表和浅表体腔。
2.消毒剂:主要用于杀灭外环境中病原微生物的化学药物。
3.抗菌:指抑制动物体内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或将其杀灭。主要指动物全身用药。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