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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
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1-01-20 09:1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加快培养农业产业化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农村经纪人。到2020年,选拔3万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和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等优秀生产经营人才,给予重点扶持”要求,按照《农业部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安排,加强对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规范管理与工作指导,结合各地开展合作社人才培训的经验,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是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的主要场所,是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重要基地。建立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有利于整合农村合作社培训资源、规范和引导合作社培训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培训基地作用;有利于推动合作社人才培训,帮助参训合作社人员增强合作意识、培育科技素质、锤炼职业技能和提升经营能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增强培训效果;有利于将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参照本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扶持力度,积极组织当地合作社相关人员到基地参训,充分发挥基地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经管司。

附件: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以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一线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核心,努力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使之在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领农民增收中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其工作任务是:(一)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进行集中培训,主要采取专题授课、讨论研修等方式。(二)组织实践观摩交流。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实地观摩和介绍国内外典型合作社,多种形式进行交流。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承担培训任务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特点,愿意在政府和农业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人才培训任务;

(三)具备人才培养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实验器材和信息网络等教学工具;

(四)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基层,方便合作社受训人员实地观摩考察。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应在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在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时,要按照农业部批复的培训实施方案合理使用培训资金,建立培训资金专用账户,接受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审查。

第七条  凡当年接受农业部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应当当年完成培训任务。对接受培训任务而无正当理由不当年完成任务的培训交流基地,除责令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督查完成任务外,3年内不再安排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

第八条  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资格;违反国家法律的,由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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