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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0-03-20 09:53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

(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五)关于伪造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理。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和受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伪性审核。核定为伪造资料的,应及时报告肥料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查实属于伪造申请登记资料的产品,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肥料登记。

(六)关于企业标准管理。执行企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在申请登记时,可以先提交企业标准草案,获得肥料登记批准后,再按照批准的产品通用名称、登记技术指标及产品标签和包装要求修改完善企业标准草案,并报所在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标准送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

(七)关于提交续展登记肥料质量检验报告。在申请肥料登记续展时,企业应提交与标签相对应肥料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正式登记续展时,企业应提交与标签相对应肥料产品的年度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由经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具。

(八)关于检验技术。肥料登记检验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尚未形成标准方法的,应加强研究,逐步统一规范检验方法。

(九)关于样品检验。申请肥料登记提交的肥料样品应由省级肥料登记初审机构抽样、封样,并附抽样单。样品检验不合格,再次提交样品时,除按要求抽样、封样、附抽样单外,还应提交经省级肥料登记初审机构确认的质量整改报告。

对于登记检验结果与申请技术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产品,企业应重新核定登记技术指标或重新提交样品检验。

申请肥料登记时,样品检验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生产企业迁址后,登记肥料产品应申请变更登记,除了企业提交变更资料外,所在省级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应对企业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考核、抽样、封样并予以确认。

二、肥料登记受理和评审要求

(一)关于肥料登记评审时间。每年三月和九月为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集中评审时间。

(二)关于肥料登记证管理。在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中,大量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实行加和表示,相应肥料产品在标签上还应明示单一养分含量,可以根据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和包装规格不同,分别设计获得登记的肥料产品标签。

同一法人、同一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技术指标和产品形态相同的产品,发放一个登记证。

(三)关于产品标签管理。将肥料产品标签纳入肥料产品评审内容,核准后予以公布。在审核肥料产品标签时,重点审查企业名称、登记证号、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证标注内容一致;肥料单一养分含量是否与样品检验结果相符合;标注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是否科学、合理;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齐全。

(四)关于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目前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不含微生物肥料)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为: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土壤调理剂。6.农林保水剂。

增加或变更目录和通用名称,应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和农业部审批后施行。对于新原料、新成分和(或)新工艺生产的肥料,评审委员会应同时提出质量检验和效果试验评价要求。

中量元素肥料是以中量元素钙、镁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微量元素肥料是以微量元素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单质微量元素肥料的通用名称暂定为“微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硫酸镁是以硼矿生产硼酸、硼砂过程中副产物硫酸镁为原料生产的肥料产品。

(五)关于产品商品名称规范。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每个登记证只能使用一个商品名称,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肥料商品名称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禁用词库中的字词,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不得误导消费者。商品名称禁用词库包括:1.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等。2.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3.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4.使用不当专业术语。如光合、螯合、生态、纳米等。5.制造新肥料名称。如硼镁肥、钙锌肥、硅钙磷肥等。6.使用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如硼酸钾等。

(六)关于评审审批产品登记受理和评审。将含有新成分、具有新工艺、没有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申请登记的肥料,纳入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这类产品应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范畴,受理和评审程序为:1.申请登记时,可提交企业标准草案代替企业标准,其他资料不变。2.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和产品特点,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对产品拟评审技术指标提出意见。重点审查产品的原料、工艺及检验结果与技术指标的符合性,了解企业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水平。要求企业对存在较大差异的技术指标进行重新核定。3.受理机构对产品效果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对特殊功能的肥料产品特性未进行针对性试验的,要求企业重新试验。4.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应提交备案标签,经审核后办理登记证报批手续。产品标签中应标明主要原料。

对申请正式登记评审未获通过、准予继续临时登记续展的肥料产品,在临时登记续展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七)关于肥料生产工艺。将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生产工艺纳入评审范围。限制缺乏生产工艺和设备、简单混配加工的产品登记;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研发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肥料产品登记。

(八)关于大田示范试验。肥料登记大田示范试验应符合相关要求:1.肥料大田示范试验承担单位应是农业部认定的试验机构。2.申请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适宜作物,应依据该肥料产品近4年内在2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大田示范试验情况确定。3.正式登记证增加适宜作物时,应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近3年内的小区试验和示范试验报告。4.经济作物试验面积不小于0.33公顷,大田作物不小于1.33公顷,对照不小于0.0670.13公顷。5.试验效果应达到5%以上的增产率或相应的效应水平。6.对于花卉、苗木、草坪等作物的示范试验,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关于肥料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肥料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产品包括硝酸铵及改性产品、硝酸钾等。方法采用《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 90502006)。申请肥料登记样品由受理机构统一分包进行抗爆性能送检,抽样数量为9公斤。

(十)关于农业用硝酸钾的登记管理。农业用硝酸钾产品中氧化钾(K2O)质量分数不得小于44.0%,其他指标应符合水溶肥料相关要求,同时,进行抗爆性能检验,免予田间肥效试验。

(十一)关于“土壤调理剂”登记管理。将土壤调理剂登记适宜范围由作物种类调整为土壤类型,其他登记资料要求不变。按照《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及评价技术要求》进行试验。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的适宜范围按照土壤障碍因素类型予以标注,包括酸性土壤、盐碱土壤、粘重土壤、砂性土壤及其他经审议通过的障碍土壤类型。土壤调理剂中钙、镁、硅应分别规范标识为氧化钙CaO、氧化镁MgO、氧化硅SiO2。测定方法的前处理统一为HCl溶液(0.5mol/L)浸提。有毒有害元素限量要求暂执行水溶肥料标准(汞Hg5mg/kg;砷As10mg/kg;镉Cd10mg/kg;铅Pb50mg/kg;铬Cr50mg/kg)。

利用钾长石、白云石等矿物或利用钢渣等工业副产物制成的以SiO2MgOCaOK2O等为主要成分的非水溶产品,以及黄腐酸、聚天门冬氨酸,作为“土壤调理剂”类登记。

(十二)关于“缓释肥料”的登记管理。将“包膜肥料”、“缓控释肥料”或“控缓释肥料”等具有缓释作用的肥料归为“缓释肥料”。采用《缓释肥料氮、磷、钾释放率的测定》对缓释肥料进行检验。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标注相应检验方法所对应的技术指标,同时标注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包膜材料类型。采用《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技术要求》对缓释肥料进行效果试验。

(十三)关于“缓效氮肥”的登记和检验。将含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成分、有国家标准的氮肥产品纳入肥料登记目录管理。但限制两种或多种氮肥混合加工的产品登记。采用缓效氮肥土壤效果试验方法(采用恒温培养法测定不同时间点培养土壤中NH4+-NNO3--N的含量)对其进行施用效果评价。加强对缓效氮肥中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的含量进行检验方法研究。

(十四)关于“含海藻酸”水溶肥料的通用名称和检测检验。将以藻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水溶肥料的通用名称定为“有机水溶肥料”,将有机质含量作为其登记技术指标,其他要求不变。

(十五)关于含硫、硅、钛、硒成分产品的登记。含硫的登记肥料产品,硫含量不小于2.0%的,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硫的技术指标。含硅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硅的技术指标。含钛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钛的技术指标。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三、微生物肥料登记

针对微生物肥料的特殊性,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内生菌根菌剂(AMF)的登记。内生菌根菌剂属于微生物肥料产品范畴,纳入登记管理,并暂定该类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为:内生菌根繁殖体数70.0/mL,其他指标依据《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的规定。产品通用名称定为“内生菌根菌剂”,适用范围先期可标注试验作物种类,然后过渡到“作物大类”的标注。

(二)生物修复菌剂适用范围的调整。将生物修复菌剂登记适用范围由作物种类调整为修复对象,如降低甚至消除农药残留种类、有机污染物类型等。企业在申请生物修复菌剂登记时,应提交与其修复对象相应的试验报告。

(三)菌种安全性鉴定。菌种是保证微生物肥料产品安全性的关键,企业应严格按照《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的规定,选用安全性符合要求的生产菌种,并督促企业加强菌种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强化各环节检验;登记受理单位复核确认生产菌种后,统一送农业部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鉴定,防止将不安全菌种用于微生物肥料生产中。

由于蜡样芽孢杆菌的溶血试验为阳性,依据《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中“溶血试验为阳性的菌种不能作为生产菌种”的规定,停止该菌种的登记。

(四)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标注。在产品登记证中分别标出各有效菌种的中文名称,数量上标出有效(功能)菌的总量。对由微生物(功能菌)、有机质和总养分三者复合的产品,允许生产企业在其产品登记证和产品包装上标注“微生物、有机质和总养分含量”指标,通用名称为“复合微生物肥料”。

(五)微生物肥料标签标识。企业应严格按照《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标准的规定,在产品标签和宣传材料中科学合理描述微生物肥料的功能。肥料登记机关应加强微生物肥料产品标签和标识的审核、检查与监督等工作,纠正目前微生物肥料产品标签标识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应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以续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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