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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9-06-20 10:4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农药市场监管任务艰巨;农民不合理使用农药现象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以高毒农药为重点,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施药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第194号、第199号和第32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23种农药(见附件)的使用,严格限制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等19种农药(见附件)在相关作物上的使用,要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上加大对禁限用农药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禁限用农药规定落到实处。

二、全面掌握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动向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高毒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资格、生产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并登记造册;要监督经营单位建立销售台账制度,明确记录进货渠道和数量、销售去向和数量;对于各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各经营单位销售台账建立及高毒农药经营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准确及时地掌握高毒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动向。

三、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和违法处罚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2009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在农药销售和使用关键季节组织开展例行抽查和拉网式检查,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在普通农药中掺杂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作,对一些涉及面广、问题突出的案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统一部署、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部门,予以严处。

四、大力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农药管理相关规定,普及安全用药、农药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等知识,千方百计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严禁在蔬菜、果树、茶叶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要依托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活动,指导农民科学选购农药、安全使用农药,教会农民通过识别农药标签掌握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

各地要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监管,以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为抓手,尽快完善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监管体系。督促蔬菜、水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严格执行禁限用高毒农药规定,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前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蔬菜、水果采收上市前开展农药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的产地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开展农药残留检测,做到不合格产品不采摘,超标的产品不上市、不流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切实做好农药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农药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对造成人员中毒或伤亡、农业生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事件,以及因此类事件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情况,及时跟踪,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对漏报、迟报和瞒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9种)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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