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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
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09-08-20 10:07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我部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反馈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郑磊(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010-59194730)。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为指导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化验室标准化建设,我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农农发〔20085号)和《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农办农〔20092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设施与环境

第一条  新建化验室选址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周围环境对化验室检测工作没有影响。

第二条  化验室的分析检测区域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耐腐。

第三条  化验室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整体布局合理,天平室、样品室、消煮室和药品室独立设置。

第四条  化验区域与办公区域分开,每个区域相对集中,不允许在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环境中开展土壤、植株样品的制备、保存和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化验室电力配置须能满足日常检测需求,电力供应有保障,所有线路、开关、插座等电气设备符合供电安装规范;照明用电和仪器设备用电分开,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设置专用地线。

第六条  化验室配有实验操作台、仪器台、天平台、高温台等实验设施。

第七条  化验室有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和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消防、抗震和防雷击设施,保证其有效、完好。涉及强酸、强碱、剧毒液体并有飞溅可能的场所,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和洗眼器。

第八条  易产生对人体有害气体、气味、烟雾、挥发性物质等的场所安装排风扇,原子吸收、火焰光度计等仪器上方须安装风罩单独排风,样品消煮或配制挥发性、毒性较大的试剂须在通风柜(橱)内操作。

第九条  监控和记录对化验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要素。

第十条  天平室、样品室、标准物质室和精密仪器室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对温湿度进行经常性记载。多雨潮湿地区的样品保管室、精密仪器室和天平室单独配备除湿机。

第十一条  化学试剂、高压气瓶等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有专门安全防护措施,管理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安全规定。剧毒、危险物品和器材等应有专人管理,使用有监管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化验室采取措施保证检测对环境不产生污染,制定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废弃物的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化验室配备开展土壤、植株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参见附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行专人管理,有惟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有相应使用和维护等记录。

第十五条  主要仪器设备有操作规程,便于操作人员对照使用。

第十六条  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计量仪器和玻璃量器制定检定、校准、检查计划,有实施记录。

第十七条  化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名称、惟一性标识、型号规格、出厂号、制造商名称、仪器购置和验收记录,接收日期、启用日期、维护计划、使用说明书、放置地点、历次检定(校准)情况、自校自检规程、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等。

第三章  化验能力

第十八条  化验室具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土壤、植株必测项目的化验能力。

第十九条  样品有专人保管,有惟一性和化验状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样品在检测和保存期间不混淆、不丢失和不损坏,有样品处理记录。

第二十条  化验室年化验土壤、植株样品的能力为4000个以上,化验范围覆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必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化验方法要采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经化验室进行有效性确认。

第四章  人员队伍

第二十二条  每个化验室配备5名以上(含5名)人员,其中专职化验员比例不得低于60%。人员学历中专以上(含中专),以土壤农业化学或相关专业为主,有相应技术知识和经验。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人员岗位设置科学、合理,人员数量较少的化验室可兼岗。具体岗位包括化验室主任、化验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化验员、内审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试剂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等。

第二十四条  化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须有任命文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熟悉化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每个化验室配备1名以上(含1名)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的内审员。

第二十六条  化验室有人员培训计划,经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化验室建立人员档案,包括有关资格、学历、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档案内容完整、齐全和准确。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化验室有《质量体系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质量体系概述: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化验能力、人员队伍和质量控制五个方面。

(二)相关制度:1.化验质量管理制度;2.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3.量值溯源及仪器设备检定、校验和检查制度;4.化验工作管理制度;5.样品管理制度;6.样品化验制度;7.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制度;8.质量体系审核制度;9.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10.设施和环境管理制度;11.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12.仪器设备和易耗品采购验收制度;13.原始记录管理制度;14.化验事故处理制度;15.标准物质和参比物质管理制度。

(三)操作规程及原始记录: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校验、仪器设备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质量和技术记录表格等。

第二十九条  化验室使用附有标准物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标准物质或由所在省的省级土肥推广部门认可的参比物质。标准物质和参比物质有专人管理,有使用记录,贮存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化验室所用化学试剂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有产品合格证和生产批号,且在有效期内;化学试剂实施专人负责管理,有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化验室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化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主要采用标准溶液校准、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准确度控制考核、重复性控制考核和复现性控制考核等方法;化验室间质量控制主要采用参加实验室间比对、上级部门组织能力验证和考核等方法。

第三十二条  建立样品检测记录审查制度,对数据准确性、计量单位正确性进行审查,原始记录上至少有检验人、审核人二级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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