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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
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08-03-20 15:29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各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县:

为进一步深化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基地创建县的管理水平和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县(以下简称基地创建县)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创建县是指在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中,经农业部确认的“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县”和“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出口示范基地创建县”。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在各基地创建县境内,经农业部确定为参加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创建活动的具有一定种植面积和产量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区域。

    第三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基地创建县的管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县的管理工作。基地创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基地创建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地环境条件

    第四条  基地必须选择在远离工业“三废”污染,避免污水、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的区域。对基地周围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应采取设置隔离带等措施,确保消除污染基地的隐患。

    第五条  基地农用灌溉水源上游应没有对基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第六条  基地农业生态环境(大气、农用水质、土壤)应符合国家GB/T 18407.1–200118407.2–2001和农业部NY 5000系列标准所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基地创建县开展无公害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章  投入品管理

    第八条  基地创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九条  基地创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参加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培训。基地创建县辖区内各农药经销点应建立供销台帐,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明令禁止、限用的农药。

    第十条  严禁在基地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应用物理、生物防治病虫害等生态农业技术,建设生态良性循环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

    新的农用化学物质,经检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环境保护要求,方可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基地内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投入品使用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要求。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基地创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基地统一编号,绘制分布平面图,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备案。并规划出核心示范区,核心示范区应集中连片。如有调整,需在调整确定后3月内备案。

    第十三条  基地创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辖区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努力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第十四条  基地创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心示范区醒目位置设立不少于1平方米的标志牌,标注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时间、建设规模、使用的无公害生产技术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基地创建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应严格按照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并如实记载生产档案,基地内农户应在农技人员的指导下完成重要农事记录,核心示范区内生产档案记录率应达到100%

    第十六条  生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编码和生产者名称;

    (二)种子(苗)的来源、品种名称、栽种时间;

    (三)土壤处理及肥料使用情况;

    (四)灌溉用水情况;

    (五)病虫害防治情况(病虫害发生、防治次数和时间,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安全间隔期等);

    (六)产品收获、贮藏及销售情况;

    (七)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生产档案应当完整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档案。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基地创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推广和检验检测等体系。基地创建县应自觉接受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应明确农业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鼓励采取统防统治、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确保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基地、核心示范区内应建立严格的无公害农产品自检、监督制度,凡没有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不得采收。

    第二十一条  基地创建县应在产地或批发市场进行自检自测,或依法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存档。凡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二条  基地创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三条  基地创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基地创建县实行例行抽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六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基地创建县应扶持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配送或连锁经营,创建自主品牌,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

    基地创建县内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到基地创建县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对基地创建县实行动态监管,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农药残留监测及检查考核工作,及时公布检查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地创建县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应定期对创建基地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生产档案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包括:

    (一)严禁在示范区范围内使用禁限用农药;

    (二)严格控制对示范区的各项污染;

    (三)确保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95%以上;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事故,按程序如实上报。

    第三十二条  部级考核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

    (一)基地创建县示范区内发现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

    (二)发生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事件,且处理不当;

    (三)农药残留监测样品超标率(按CAC标准)连续两次高于5%

    (四)在考核、检查或产品认证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未按要求建立生产档案、未按规定保存生产档案及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未能达到创建条件,或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创建资格:

    (一)连续两次部级考核不合格;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限期整改后无明显改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四条  已被取消基地创建县资格的不得使用“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县”或“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出口示范基地创建县”称号。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主要是指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种子(苗)、农膜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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