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查,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并核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需要从事口蹄疫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当按照“一次一报”的原则,报农业部批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