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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8-06-20 09:01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61号)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切实落实农机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推动“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表彰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标准及组织要求

    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统一标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小组,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1),结合实际,组织考评、推荐本省(区、市)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成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审定。

二、考评方式和内容

考评工作按照县级自评、地市推荐、省级复评、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定的程序进行。各地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重点考评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反映各地“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水平。考评实行百分制,由各省(区、市)按照考核分数进行排名,择优进行推荐。

三、表彰数量及考评时间安排

    本次拟表彰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名额分配参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附件2),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5月至7月,县级自评。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0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8月至9月,省级复评。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将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10月至11月,两部局审定。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于20089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附件3)和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附件4,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监管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jg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641933630

附件: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略)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一、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

    1.成立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1)县(区、市)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农机、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分工明确;(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2.制定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1)制定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内容全面,创建活动目标明确;(2)农机安全管理现状清楚;(3)开展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村、户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辖区内达到“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标准的占乡镇总数的30%以上。

    3.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2)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3)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

    4.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2)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5.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1)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2)农机部门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农机事故情况;(3)公安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6.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1)农机安全宣传工作有计划;(2)开展“六个一”的宣传活动;(3)结合农时特点、节假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4)在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资料。

    7.普及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

    1)全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2次;(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农机安全管理

    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1)严格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规定,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达到85%以上;(3)建立农业机械台帐。

    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1)严格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规定和相关标准,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规范;(3)检测设备能够满足检测要求;(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率达到85%以上。

    10.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与维修质量监督检查

    1)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规定,做好本辖区的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2)农机维修网点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持证上岗;(3)无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农机事故。

四、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1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

    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培训资格;(2)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的规定,规范驾驶人培训工作;(3)教学人员持证上岗;(4)学员驾驶证考试通过率达到90%以上。

    1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规定,核发驾驶证;(2)考试员持证上岗;(3)驾驶人持证率达到85%以上;(4)建立驾驶人台帐。

    13.驾驶证的审验及换证

    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驾驶证的审验和换证。

五、农机安全执法检查

    14.农机安全检查

    1)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检查,有效遏制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2)在“三夏”“三秋”等农时季节,开展农机安全检查。

    15.专项整治工作

    1)排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排查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排查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16.开展便民服务

    1)实行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2)培训办证、年审检验、维修服务和宣传工作到乡村;(3)利用媒体或简报等形式发布农机安全生产信息。

六、农机安全生产状况

    17.农机事故情况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3.0以下;(2)农机事故档案规范,事故勘查设备齐全。

    18.农机事故统计分析

    1)农机事故统计数据真实,按时进行农机事故月报;(2)对农机事故进行半年、全年分析,并将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整改措施向上级部门报告。

    19.农机安全生产成效

    1)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违规现象呈下降趋势;(2)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20.3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农机事故。

    21.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现象。

    22.违规异地办理拖拉机牌证。

    2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有一项达不到85%

    24.辖区内达到“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标准的乡镇少于乡镇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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