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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业
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07-11-20 14:46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全国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的安全通信作用,规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的规范配备与推广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又称全国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维护,维护渔业安全通信秩序,充分发挥通信网效能,保障海洋渔业船舶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是指在渔用超短波频段(27.539.5MHz)范围内,由农业部在全国沿海统一规划建设的渔业超短波通信基站、岸台与渔业船舶超短波电台(又称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所构成的安全通信网络。

第三条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具有船位监测、选呼、群呼、报警、通信和信息管理等功能,承担通信覆盖范围内渔业船舶遇险、紧急通信、海洋气象预报、搜救协调等安全通信和日常通信任务。

第四条  凡设置使用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基站、岸台,以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通信网的统一规划、设备标准的制定和运行监督管理。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维护本辖区内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协调本海区的安全通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基站、岸台的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承担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省渔业船舶超短波电台的管理。

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基站、岸站的建设,负责对基站、岸站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承担通信网值守工作;协调本区域内的安全通信,保障通信网正常运转。

第六条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岸台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规定的频率上不间断守听,每日定时与渔船联络、调取船位信息,完成覆盖范围内所有海洋渔业安全通信任务。

第七条  岸台、基站设备的配备、安装、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的规划、设计要求,岸台要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和完好的工作环境,并取得有效的渔业无线电台执照。

第八条  岸台应建立电台日志档案,如实、详细记录通信内容,每半年将安全通信情况汇总,逐级上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岸台应配备专职的通信值班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持有渔业无线电报(话)务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岸台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在收到海洋渔业紧急安全信号后,应按程序报告,确保紧急通信及时、准确、畅通。

第十一条  岸台应正确使用通信设备,定期保养维护,保证岸台和基站设备处于正常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通信网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  岸台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通信保密规定,严禁使用设备传递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事项;来往信息应明来明往,密来密去,严禁明密混用;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通信内容。

第十三条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必须严格执行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农业部《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取得农业部渔船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海洋渔船须按相关规定配备渔业船舶超短波电台,并经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指配身份码,取得渔业船舶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超短波电台身份码由省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指配或委托市、县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并输入。

第十六条  海洋渔船在出海期间,须保持渔业船舶超短波电台24小时开机,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和供岸台随时调取船位,以提高渔船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超短波电台应严格遵守有关通信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抢叫干扰、争执谩骂、闲谈嬉闹、随意发射遇险求救信号或与正常通信无关的信号。在海上发生海损事故或涉外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应按规定格式和程序及时发送报警求救信号,以便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超短波电台发生丢失或渔船变更船名号时,应及时向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网岸台建设,定期组织岸台值班人员和海洋渔业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培训,提高通信人员整体素质。

第二十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须落实超短波基站和岸台的日常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确保基站和岸台的正常运转,积极推广使用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

第二十一条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超短波岸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海洋渔业安全通信保障、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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