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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准备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7-06-20 14:43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关系到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渔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防灾减灾各项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渔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订渔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特别是对台风来临前回港避风渔船留人值守或撤离人员问题,省级预案要有原则规定,县级以下则要根据每个渔港的防台避风能力、台风等级和渔船设施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渔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明确的预案和操作规程,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组织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渔民培训、宣传工作。各地在台风季节到来之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防台安全例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和船东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对存在的诸如缺乏经费等问题,要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妥善解决,以便工作的部署和落实。要因地制宜,结合渔业安全培训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将灾害气象知识、渔船避风路线和避风操作方法、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送到每个渔民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渔民参与和配合渔业防灾工作的自觉性。

三、加强渔业防台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台工作,各级渔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汇报,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渔业防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全面评估本地区渔港、锚地和避风塘的实际状况,合理布局渔港,提高渔港建设标准,完善和提高渔港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条件,加强锚地和避风塘规划和建设。要做好渔港、锚地和避风塘内养殖设施的布局规划和清理整治工作,科学划分养殖区域和渔船停泊区域,清理航道和碍航设施,准备好人员撤离通道。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业安全通讯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渔业部门防台和抢险救灾的能力。

四、完善地区间协调机制,做好外地渔船防台避风管理工作。要针对台风来临时,海上作业渔船一般选择就近避风,或根据习惯选择比较熟悉的港口转港避风的特点,做好外地渔船的防台避风管理工作。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省际间、地区间协调机制,确保停港渔船服从当地防灾减灾的各项安排,有效处理好停港渔船信息以及灾情的相互通报,渔港和锚地渔船停泊安排、人员撤离、损毁赔偿等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五、做好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推动渔业互助保险。渔民人身和渔船财产保险是保障灾后渔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灾害来临时人员撤离困难的有效办法之一。近年来沿海一些省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扩大渔业政策性保险的范围和覆盖面,积极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

六、建立台风多发季节渔业灾情报告制度。要尽快建立渔业灾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动态,以利于加强对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根据我部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部渔业局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局内部的具体分工是:渔船渔港处负责与部防汛办的联络,计划处负责灾情统计(养殖处配合)。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要尽快将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及负责人名单和联系电话等报我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和计划处。

灾情发生后,各地要及时、准确将本省(区、市)渔业受灾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我部渔业局计划处(主要报送内容见附件12)。同时,根据我部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要求精神,每年台风多发季节(61日—831日),要实行每周灾情零报告制度,即各省要将本周内受灾情况于每周五17点之前报我部渔业局计划处。

紧急情况下,灾情统计可按原应急值班制度和渠道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调查处(值班室)。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联系电话:010-64192994,传真:010-64192929;计划处传真:010-64192972,邮箱:BOFPLAN@yahoo.com.cn;调查处(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192948,传真:010-64192955(工作日),010-64192947(夜晚、节假日)。

附件:1.渔业灾情报告主要内容(略)

2.渔业受灾情况统计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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