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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执法
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07-09-20 13:58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为了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程,加强综合执法的能力建设,我部决定自2007年起在农业系统开展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现将《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方案

1999年我部在全国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以来,在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国30个省、175个市地、1662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为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我部决定开展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程。根据全国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总结、规范、扶持和推广农业综合执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模式,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机构设置,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强化装备手段,全面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二、工作内容

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范机构和队伍建设

1.机构依法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机构性质为全额拨款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或者农业部门内设机构,有明确的编制,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

2.职能范围明晰。综合执法的范围以本级农业部门管理职能为限,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3.工作关系协调。正确处理综合执法机构与专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督的内部运行机制。正确处理上下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执法重心下沉”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

4.人员管理规范。严格录用标准和录用程序,坚持公开选拔、择优录用,严把进入关。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省级农业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规范执法行为

5.主体合法。综合执法机构以同级农业部门的名义,在法定职权和管辖区域内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涉及法定职权和管辖区域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部门。

6.程序合法。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合法适当。

7.文书规范。使用全国统一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

8.纪律严明。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执法工作“六条禁令”,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三)规范执法监督

9.健全制度。健全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职能,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加强执法统计、重大案件备案和执法信息共享。

10.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系统内部和部门之间相互协作、联合办案机制,形成全国“执法一盘棋”。

11.强化监督。加强上级农业部门对下级农业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经验,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规范能力建设

12.保障工作经费。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贯彻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不得下达罚款指标。

13.完善执法手段。要有固定的、面积相当的办公场所;有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文件柜等必备的办公设备;有执法车辆、通讯工具、摄像、照相、速测仪器等执法装备。

14.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执法信息统计、公告、查询、发布等网络系统,逐步实现执法档案管理信息化,强化执法和法制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三、示范单位认定

2007年起,我部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县市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由各省级农业部门按照年度分配名额审核上报示范单位。

2007年共选择40个县市开展示范(分配名额见附件)。原则上选择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得好的县级农业部门,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市级农业部门;已作为部定综合执法试点单位的,原则上不再申报。各省级农业部门要注意选择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示范单位,并于915日前以厅文形式将《关于报送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报告》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农业法》的需要,是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是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程的需要。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认真组织落实。各示范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采取切实措施,用两年的时间达到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届时部里将组织验收,各示范单位要对规范化建设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为面上推广经验和制定统一的规范提供实践依据。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全省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省和示范单位要加强与我部的工作联系,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三)加大对示范单位的扶持。为了推动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的开展,地方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安排经费支持,我部也将对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的经费扶持。各示范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附:2007年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名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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