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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2007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7-02-20 11:0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列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制度。该项制度全面实行以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队伍克服困难,开拓创新,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项禁渔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了禁渔效果,对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五年的实践证明,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群众拥护的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应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禁渔工作方案,落实各项禁渔管理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逐步建立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长效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禁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完善监督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省(市、县)际交界水域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结合禁渔期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要以实施禁渔期制度为契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监督管理,加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查处力度,积极参与水上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有效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和渔业利益。

三、积极增殖渔业资源。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是主动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有效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纲要》和为渔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积极开展资源增殖放流活动。要科学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增加放流投入,扩大放流规模,加强规范管理,做好增殖效果评价工作,使广大渔民能够真正得到实惠,进一步体现禁渔效果。

四、主动关心帮助渔民。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反映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情况,积极配合当地财政、民政等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妥善解决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各地要将渔用柴油补贴政策、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和渔船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把中央对渔业和渔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禁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意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禁渔结束后,请各地对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的保护效果、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评价和总结,并于8月底前报我部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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