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和《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业经农业部2006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农业建设项目存在的违规行为,保障国家资金安全,发挥农业建设项目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和《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事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违规是指在农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中,违反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违规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停拨付中央资金、冻结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三)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
(四)通报批评。
第六条 按照项目违规的严重程度,将项目检查和处理结论分别以检查报告通知、整改通知和通报三种形式印发。项目总体情况执行良好的,印发检查报告通知;拟采取第五条第(一)、(二)、(三)款中一项或几项处理方式的,印发整改通知;拟采取第五条第(四)款处理方式的,印发通报。
检查报告通知、整改通知的印发范围为相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检查单位;通报的印发范围为全国农业系统。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农业部有关司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结束后,项目检查组织单位派出的检查组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换意见,核实重要事实,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记录签字盖章,并向项目检查组织单位提交检查报告。
第八条 项目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报告确认的相关事实,会同有关司局提出违规行为处理建议,呈报部领导或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被处理单位对农业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申请复核,农业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遇有特殊情况,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编写项目初步设计,或者不按权限和要求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或者报建手续不完备的;
(三)自行调整建设内容,造成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或者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5%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的;
(五)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者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六)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或者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不及时的;
(七)项目主管单位没有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监管职责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十条的处理方式之外,可暂停拨付中央资金、冻结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一)投资计划下达后,在规定的开工期内未完成项目选址手续的;
(二)投资计划下达1年后尚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对项目进行重大调整的;
(四)主要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的;
(五)未实行专账核算、资金使用不符合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资金支付没有按照合同执行、虚列工程资金支出、使用虚假会计凭证、大量(额)白条抵账、违规支付项目资金的;
(六)套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七)其他较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处理方式之外,可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
(一)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建设单位有2个以上在建项目未按时完工的;
(三)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处理方式之外,可予以通报批评:
(一)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套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公款私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建设项目未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批复要求实行招投标的;
(四)配套资金无法落实,造成“烂尾”工程的;
(五)被检查单位拒绝、阻碍、拖延向检查(复查)组提供项目档案、资料和情况,或者隐匿、伪报重要情况和资料的;
(六)项目有关单位拒绝按农业部要求进行项目整改的;或者整改工作严重超期的;
(七)违反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廉政规定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农业部对主动查处问题并整改得力的相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