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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736号

日期: 2006-11-20 15:13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简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程序。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进口]),且有效期满后要求在原批准区域继续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可按本公告规定实行简化程序。对于已取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系),仍按农业部第410号公告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申请单位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年,直接向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出续申请。续申请的申报书基本要求和格式不变(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版。申请资料包括:

    (一)原批准安全证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表;

    (三)内容摘要;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最新动态;

    (五)原批准安全证书要求的相关补充技术资料;

    (六)应用期间的生产应用规模、生产效果、安全性问题、监控措施及贸易情况等等;

    (七)安全评价附件资料;

    (八)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查意见;

    (九)本单位审查意见;

    (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三、其 

    第一次申请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31日,第二次申请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30日。

我部收到申请后,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会(每年两次)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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