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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06-07-20 13:3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

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保证行政许可权的正确行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的对象包括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和被许可人。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遵循依法监督、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驻部监察局分别负责对农业部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办公厅负责对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行政许可的受理、办理和回复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对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行政许可的执行进行监督。

    驻部监察局负责对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党政纪责任追究。

    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可以采取抽查、问询、要求说明情况、召开座谈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做出处理决定等方式进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可以采取暗访、查阅档案、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农业行政许可设定情况;

    (二)农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情况;

    (三)农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

    (四)农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情况;

    (五)农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回复情况;

    (六)事后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

    (七)实施农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七条  对农业行政许可设定情况的监督包括:

    (一)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二)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存在未予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情况;

    (三)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停止审批;

    (四)对已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及时移交有关地方和机构管理;

     (五)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许可事项,是否存在变相审批。

    第八条  对农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监督包括:

    (一)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部内司局是否擅自将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事业单位办理;

    (二)承担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的事业单位是否不报请主管司局擅自决定;

    (三)行政许可决定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农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的监督包括:

    (一)对于已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有无擅自受理和审批情况;统一受理后是否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到具体承办单位;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凭证;

    (三)是否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并应申请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解释;

    (四)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需行政许可或应由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申请事项,是否及时告知申请人;

    3.需要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的,是否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情况;

    (六)是否无法定依据收费、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相关票据;依法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国库,有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条  对农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情况的监督包括:

    (一)进行现场核查的人员是否在两名以上;

    (二)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是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或者依法举行听证;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有无超出法定期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公众是否可以随时无偿查阅准予许可的具体内容;

    (四)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是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农业行政许可申请回复情况的监督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由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统一回复;

    (二)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法定期限送达被许可人。

    第十二条  对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包括:

    (一)是否建立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主动监督;

    (二)对未经许可或不按照许可的期限、内容、条件等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核实和处理;

    (三)监督中是否存在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情况;

    (四)对于依法应当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予以撤销、注销。

    第十三条  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具体包括被许可人对许可的内容、期限、范围、条件等实施监督的情况。

    第十四条  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部内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厅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责成相关单位做出情况说明。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受理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投诉、举报,并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负责农业行政许可听证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

    对投诉、举报调查属实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驻部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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