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提升我国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扩大精深加工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企业培育农产品加工出口品牌,加快建设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出口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确认一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以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特色农产品加工为主业,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纺织、皮革及烟草)。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企业农加工产品年出口额:东部地区1000万美元以上,中部地区8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500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通过IS09000、HACCP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上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
(六)在国内已经注册商标和主要出口市场已经注册商标(上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
(七)海关出口统计证明(上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表),按系统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企业局)。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传送电子文本。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
五、联系人及电话、地址、电子信箱
联系人:王保平(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处)
电 话:010-64193255,传真:010-64192761
地 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E-mail:zhangjix@agri.gov.cn
附件: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申请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