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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和
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日期: 2005-07-20 11:0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局(厅、委、办):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农企发〔20044号)有关要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鼓励优势农产品加工业优先发展,引导粮食等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发展精深加工,做强做大农产品加工业,经研究,决定于2005年确认一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并命名一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以农产品加工(包括: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特色农产品)为主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并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卫生事故。

3.企业质量体系: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

6.企业带动能力:建立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国产原料占所需原料量的75%以上(其中大豆国产原料使用比例为5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申报基本条件

1.位于农业部确定的11种优势农产品、9大优势产业带的35个优势产区内及大城市郊区;

2.对优势产区内大宗农产品的加工转化有突出带动作用;

3.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利税1亿元以上或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

4.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60%以上;

5.带动农(渔)户能力2万户(或渔船1000条)以上,大宗优势农产品订单加工占60%以上;

6.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7.能够辐射带动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效益的加工基地;

8.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保护达标;

9.有良好的政策和投资环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手段。

二、申报名额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系统申报,示范企业按每个系统原则上不超过4家上报;示范基地按每个系统原则上不超过2家上报。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申请书(见附件2),按系统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企业局)。由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行业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四、申报材料

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通过网络传送电子文本。

五、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815日。

六、联系人及电话、地址、电子信箱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处

联系人:王保平

电话:010-64192759,传真:010-64192761

地址及邮编: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E-mailzhangjix@agri.gov.cn

附件:1.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申请书(略)

2.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基地申请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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