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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04-12-20 07:23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048号)精神,把科技入户工作落到实处,我部明年将启动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根据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整体规划要求,制定了《2005年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试点行动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农业(农牧、农林)厅(委)牵头会同有关厅(局)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并于1130日报我部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一式两份。

    农业部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

联系电话:0106419302364193074  电传:64193023

Emailkjstgch@agri.gov.cn

    联系人:朱岩

附件:2005年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试点行动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05年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试点行动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入户工程”)整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为重点,以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以整合资源与创新农技推广和服务机制为突破口,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项目带动,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主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劳动者素质。

    (二)目标任务

1.全国选择100个试点县,培育10万个科技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辐射带动200万农户。

  2.通过培训和示范,推广50个主导品种和20项主推技术。

    3.使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示范户农产品产量和收入比上年提高10%以上。

    4.引导农民发展新型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探索不同地区农业科技入户的有效途径和模式,为全面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和试点范围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创新机制,构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先行试点的原则。重点围绕提升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作物和生猪、奶牛综合生产能力,在一部分有条件的种养大县先行试点,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

    3.坚持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原则。因地制宜,讲求实用,注重实效,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需求,探索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技术转化“最后一道坎”的问题。

    4.坚持强化管理,开放运行的原则。统筹规划,规范管理,责权下移,以县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管理项目,探索项目运行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模式。

    (二)试点范围

    以粮食主产省区和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生猪、奶牛为重点,兼顾其他省区和农产品,粮食主产省区各选择48个试点县,其他省区各选择13个试点县。

    每个试点县确定种养类型相对集中,农产品商品率高,示范效果好,生态类型有一定代表性的10个左右乡镇;每个乡镇确定10个左右行政村,每个行政村确定10个左右具备示范条件的农户作为示范户(一般每个村民小组选1户),每个示范户辐射带动周边20个左右农户。

三、组织实施

    科技入户工程按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县、市、旗(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通过政府推动、部门组织、专家负责、技术指导员包户的形式,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试点行动。

    (一)选择试点县

    农业部确定了100个试点县区域分布(见附件1),由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申报报告包括:省2005年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方案(3000字左右,主要内容:背景、范围、实施内容、保障措施、绩效预测等)、《2005年科技入户工程试点县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和科技入户工程项目试点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试点县选择的主要条件是:

    1.当地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农业,对试点工作有积极要求。

    2.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位于本省前列,是粮食、牧业和渔业生产大县,在优势农产品区域内。

    3.农业推广、研究、教学实力比较强,推广队伍健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实力雄厚,具有承担1000个左右示范户的技术指导能力(能选出4050名符合要求的技术指导员)。

    4.农民种养科技水平比较高,学科技、用科技、传播科技意识普遍较强。

    5.优先选择承担过农业部有关种植、农机、畜牧、防疫、渔业、经管、信息、标准化、农垦、培训、能源、生态、推广等项目,管理规范,执行效果好的县。

    (二)组建专家组

技术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农业部、省、县分别设立科技入户工程专家组,由首席专家负责。专家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并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农业部专家组负责拟订全国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导、检查、督促省专家组工作;省专家组负责拟订省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筛选本省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审核县技术实施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县专家组工作;县专家组负责拟订县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协助遴选示范户,评审技术指导单位的技术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技术管理措施,指导、检查、督促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

    (三)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

    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的确定,要坚持向社会开放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科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和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及广大科技人员参与竞聘。

    1.示范户的技术指导工作实行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制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单位应具备:有必要的技术指导手段;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人员队伍;社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进村入户工作有一定基础,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入户工作。技术指导单位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示范户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招聘、管理和培训技术指导员;制定技术指导工作方案等工作。

    2.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责任制

    技术指导单位按照技术指导员条件和项目建设任务要求,公开、公正、公平招聘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应具备: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农村工作实践经验;熟悉技术推广工作和示范户技术需求;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承担示范户的技术指导任务。技术指导员在技术指导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名技术指导员负责20个左右示范户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相关情况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4、附件5)。

    (四)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农业部组织筛选了50个主导品种和20项主推技术作为2005年全国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另行发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业部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结合本地实际,推介发布地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推广实施方案;技术指导单位根据县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技术指导员按照示范户建设内容和需求对每个示范户分别制定技术指导工作方案。

    (五)遴选示范户

    遴选示范户是做好科技入户工作重要环节,要深入认真、细致做好示范户的遴选工作。示范户遴选工作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示范户选择的条件

    示范户应具备: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至少有1名劳动力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科学种养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在当地属中上水平;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理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生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各类科技推广项目示范户、种养大户、《绿色证书》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获得者。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遴选示范户要在农户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确定。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示范户的权利和义务

(1)示范户的权利:享受科技入户工程项目补贴;优先获得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优先接受科技培训、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技术指导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2)示范户的义务: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新机具,提供必要的示范条件,配合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热情帮助周边农户,积极传授科技致富经验,带动20个左右农户;按要求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及时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服务的有关信息。

    3.示范户的管理

    试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户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填写《科技入户工程示范户登记表》(见附件6)。对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

    (1)试点县建立示范户技术服务档案。档案应注明示范户的基本情况、技术服务情况、国家补贴、辐射带动和经济效益情况。技术指导员负责技术服务和示范户的信息采集,每季度末按要求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专家组核实后录入示范户的技术服务档案。

    (2)对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示范户,由技术指导单位提出建议,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示范户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取消其示范户资格,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增补的示范户,原则上按示范户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

    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根据技术指导方案和农民的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服务,不断提高科技示范户的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1.入户指导

    技术指导员在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如种植业在备耕、播种、田间管理、病虫草鼠害多发期、收获等)均应到每个示范户开展技术指导,累计到户工作时间100天左右。技术指导员要与示范户建立经常性联系,并可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示范户进行远程技术指导服务,及时帮助解决生产实际难题。

    2.技术培训

    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按生产季节开展集中和分散培训。培训要按照“四个一”培训模式进行(因有《科技示范户手册》,培训卡可省略,但必须保证有技术手册、明白纸和教学光盘)。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科技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农民科技书屋”直接建在示范户。

    3.信息服务

    通过开辟农业科技电视栏目、利用村屯“大喇叭”、“三电合一”(电视、电话、电脑)、举办广播讲座、设立“农技110”咨询热线、开动科普宣传车等形式为农户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服务。

    (七)实行“物化技术”补贴

    围绕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新成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提供部分补贴以技术“物化”的方式配送给示范户,不断拓宽科技入户的内涵,调动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致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政府给补助、专家开“处方”、农民出收据、财政一支笔的办法,把一些主推品种、新型农药肥料、新式农机具等优惠优先提供给示范户。

    (八)编发《科技示范户手册》

    农业部编印《科技示范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免费发给每个示范户1本。农民通过《手册》了解有关农业政策、科技知识和信息,记录技术指导和生产情况,反映农民科技需求和意见。《手册》与数据库管理衔接配套,作为绩效评价和示范户领取政府相关补贴的重要依据。《手册》直接发送到试点县,经试点县人民政府盖章、编号和技术指导员填写有关内容后发给示范户。

    (九)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合同管理

    技术指导单位每季度末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技术指导工作情况;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农业部。各级专家组每季度末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与示范户之间分别签订技术指导服务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十)实行信息公开,开展绩效评价

    农业部和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统一的计算机数据库软件对科技入户工程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对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信息,除保密需要外,均向社会公开。

    年度任务完成后,试点县按照《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另发)组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农业部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省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情况。

四、实施步骤

    2005年科技入户工程试点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200411月初到200412月底。确定试点县、组建专家组、遴选示范户、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筛选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导方案、编印《科技示范户手册》、技术资料和举行启动仪式等。

    第二阶段入户指导。20051月初到200510月底。对示范户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兑现“物化技术”补贴、开展以示范户为重点的主体培训、进行项目跟踪检查指导等。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0511月初到200512月底。进行项目总结,自下而上逐级报告;进行项目验收和抽检,并形成验收总结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农业部建立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研究,综合协调,资金落实和督导检查等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农业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并整合种植、农机、畜牧、防疫、渔业、经管、信息、农垦、培训、能源、生态、推广等有关项目向试点县倾斜,实行点上、线上和面上的资源整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明年是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第一年,是为全面实施科技入户工程探索经验,奠定工作基础的关键的一年。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根据科技入户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科技入户工程实施的领导(组织管理示意图见附件7),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农业科技入户工作方案,把科技入户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整合资源,相互配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尽快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各地要积极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农业科技入户的有效模式,创新农技推广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成果入户率和到位率。在开展科技入户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和调动专家的积极性,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要创造必要条件,积极支持专家工作。农业部将定期组织科技入户工程管理干部和专家开展工作交流和学习,省和项目县要定期组织本区域专家和技术指导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强化督查和监管

    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由上级专家组按照实施方案和实施步骤及时对所负责范围下级专家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二是由示范户根据《科技示范户手册》对项目实施者的指导、培训等工作内容适时进行记录和评价;三是由各级科技入户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程序通过网上查询、电话联系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对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四是省和试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监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五是向社会公布农业部和省、县农业主管部门电话,便于社会监督和农民反映问题。

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绩效突出的省、县给予鼓励,对绩效不明显的,减少项目支持或停止项目实施;对绩效显著的示范户给予表彰,对示范作用差、周边农户不满意的示范户,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格;对表现突出的专家组成员、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给予奖励,对绩效不明显的实行末位淘汰。

    (三)加强动员和宣传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动员各级农业推广、教学、科研单位、龙头企业、专业协会以及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科技入户工程试点行动,特别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吸引农民广泛参与,落实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科技示范户的示范作用,增强广大农民学科技、用科技和传播科技的自觉性。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跟踪报道试点行动的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和实施效果,大力营造科技入户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推进科技入户工作,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做出新贡献。

附件1

2005年科技入户工程试点县分布表

省份

水稻

小麦

玉米

大豆

生猪

奶牛

渔业

农机

农垦

其他

合计

北京

 

 

 

 

 

 

 

 

1奶牛

 

1

天津

 

 

 

 

 

 

 

 

1奶牛

 

1

河北

 

2

1

 

1

1

 

 

 

 

5

山西

 

1

1

 

 

1

 

 

 

 

3

内蒙古

 

 

1

2

 

1

 

1

 

 

5

辽宁

1

 

1

2

 

 

1

 

 

 

5

吉林

l

 

3

2

 

 

 

 

 

 

6

黑龙江

1

 

1

2

 

1

 

1

11

 

8

上海

 

 

 

 

1

 

 

 

 

 

1

江苏

2

1

 

 

1

 

1

 

1

 

6

浙江

1

 

 

 

1

 

1

 

 

 

3

安徽

2

2

 

 

1

 

 

 

 

 

5

福建

l

 

 

 

 

 

 

 

 

 

l

江西

3

 

 

 

1

 

 

 

 

 

4

山东

 

2

2

 

1

 

 

1

 

 

6

河南

 

3

2

 

 

 

 

 

 

 

5

湖北

2

2

 

 

 

 

 

 

 

 

4

湖南

3

 

 

 

 

 

 

l

 

 

4

广东

1

 

 

 

 

 

1

 

 

 

2

广西

1

 

 

 

 

1

1

 

 

 

3

海南

1

 

 

 

 

 

 

 

 

 

1

重庆

2

 

 

 

1

 

 

 

 

 

3

四川

2

2

 

 

1

 

 

1

 

 

6

贵州

 

 

l

 

 

 

 

 

 

 

1

云南

 

 

1

 

 

 

 

 

 

 

1

西藏

 

 

 

 

 

 

 

 

 

1

1

陕西

 

2

1

 

 

 

 

 

 

 

3

甘肃

 

1

 

 

 

 

 

 

 

 

1

青海

 

 

 

 

 

 

 

 

 

l

1

宁夏

1

 

 

 

 

 

 

 

 

 

1

新疆

 

1

 

 

 

1

 

 

 

 

2

新疆兵团

 

 

 

 

 

 

 

 

 

1

1

合计

25

19

15

8

9

6

5

5

5

3

100

(附件2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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