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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日期: 2004-09-20 06:25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部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文明执法和侵犯渔民合法权益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严明纪律,树立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我部制定了《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实施《禁令》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禁令》要求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常抓不懈,不断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

    二、狠抓贯彻落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治理,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组织自查、整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禁令》,熟记内容,并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四、动员社会监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有效的宣传手段,动员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渔业行政执法人员遵守和执行《禁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农业部举报电话为(010)64192948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着渔业行政执法制服进入各类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二、严禁无法定依据或不开具有效票据处罚、收费。

    三、严禁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钱物。

    四、严禁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

    五、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渔业管理相关证书及证件。

    六、严禁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或取消有关证书及证件签发人资格,直至调离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行为不纠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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