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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日期:2009-04-14 10:44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各相关单位和饲料企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起草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稿)。现将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类部分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使用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生产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于2009年4月27日前反馈至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194650、010-59194584

  联 系 人:王黎文、杜伟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31室

  邮政编码:100125

  电子信箱:pingshenban@sohu.com

  附件: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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