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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240315202101065
信息所属单位
政策与改革司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94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21〕459号
生效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94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07B240315202101065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94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21〕459号
信息所属单位
政策与改革司
生效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94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9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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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春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责任主体,配强职业经理人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一类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前,全国超过53万个村完成改革,50万个村领到了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自己的“身份证”。202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要把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吸引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农业经理人。浙江余杭区出台《关于加强余杭区农村职业经理人培育工作的实施办法》,通过政府主导,精准选聘,扩大招聘辐射面,连续两年从社会招聘优秀职业经理人9名,有效破解了“谁来兴村”的难题。

  二、关于变“单打独斗”为“合作共赢”

  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参与集体经济发展,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联合与合作,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抱团发展、合股联营。各地用好用活各项扶持政策,探索出了多样化的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浙江、江苏等省份通过“飞地抱团”等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北京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全资子公司、与其他公司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指导各地巩固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与工商资本的有效对接,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关于赋予股份经济合作社更多的自主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性质不同、权利不同、职能不同,村委会主要承担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自治职能。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民政部指导各地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能力。目前,北京海淀、辽宁大连等地区已出台文件或方案,明确村民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相分离。实践中,有的村集体领创办公司和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负责对外经营、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与公司等经营实体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健全乡村经营管理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因地制宜丰富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畅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集体经济发展。会同民政部鼓励有需要且条件允许的地方探索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更加趋于完善。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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