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索 引 号
07B240315201900687
信息所属单位
政策与改革司
信息名称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521号建议答复摘要
文  号
农办议〔2019〕343号
生效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内容概述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对扶持小农户、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能力作出了全面部署。经商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对建议进行答复。
索 引 号
07B240315201900687
信息名称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521号建议答复摘要
文  号
农办议〔2019〕343号
信息所属单位
政策与改革司
生效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内容概述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对扶持小农户、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能力作出了全面部署。经商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对建议进行答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521号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2日

字体:[大 中 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研究制定扶持小农生产的政策意见。2019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并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扶持小农户、提升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能力作出了全面部署 

  一、关于将小农户和微小农户的标准化建设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关于您建议的“强化财政政策,对小农户的生产设施化改造给予补贴,促进小农户生产的标准化”。《意见》明确提出,要改善小农户生产基础设施。鼓励各地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村集体组织小农户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各地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通村组道路、机耕生产道路、村内道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设施,合理配置集中仓储、集中烘干、集中育秧等公用设施。加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提高小农户抗御灾害能力。 

  关于您建议的“在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过程中,支持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冷链系统等现代化生产体系建设”。《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农产品物流服务,支持建设面向小农户的农产品贮藏保鲜设施、田头市场、批发市场等,加快建设农产品冷链运输、物流网络体系,建立产销密切衔接、长期稳定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突破冷链物流瓶颈,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20162017年,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启动冷链物流建设,安排20亿元支持河北、新疆等10个省份发展冷链物流。2019年,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开展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其中,强化农产品产地预冷、完善冷链物流体系是重要支持内容。农产品供应链建设以省为单位实施,经竞争性评审最终纳入支持范围的省份,可统筹运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本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让小农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关于以功能完善为目标,支持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使小农户实现产业化经营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要求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截至2019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9.4万家,成立联合社1万多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涉及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通过农户的联合,组织带领农民“抱团”参与市场竞争,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建设现代农业、带领农民脱贫致富、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使农民专合组织规模扩大”“农民专合组织既要做大规模,也要完善功能”。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2018年,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和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小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让更多农户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与贫困户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户精准对接,助力脱贫攻坚。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强化政策支持和智力支持”。除了安排专项支持资金之外,有关部门还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增值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经营性服务年销售额不足500万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农民合作社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按规定适用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规定享受农业项目减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印花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近几年,中央财政每年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约2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截至2018年底,国家农担公司已经完成注资任务,全国已组建33个省级农担公司,共设立分支机构548家,业务网点972家;同时,财政部积极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运行,截至2018年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出资166亿元已全部到位,已与1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签署银担战略合作协议,与17个省市担保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三是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类别、提高保险补助标准。目前,中央财政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保费补贴资金199.34亿元;同时,财政部还开展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四是加快人才培养。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重点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此外,2018年,农业农村部共举办6期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班,培训600余人。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引导和扶持,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

201993

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