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240315201900672
- 信息所属单位
- 政策与改革司
- 信息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6629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议[2019]473号
- 生效日期
- 2019年09月09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10日
- 内容概述
- 在嘉兴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农村“三权”有偿退出机制的建议答复
- 索 引 号
- 07B240315201900672
- 信息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6629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议[2019]473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政策与改革司
- 生效日期
- 2019年09月09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10日
- 内容概述
- 在嘉兴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农村“三权”有偿退出机制的建议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66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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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嘉兴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农村“三权”有偿退出机制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保护问题。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指出,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再次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关于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2017年,我部选取部分省(区、市)开展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工作,探索有效路径,形成了一些初步经验,如,上海松江老年农民退养相结合模式、宁夏平罗生态移民安置相结合模式等,为相关地区改革提供了借鉴参考。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依法开展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
关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201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15个县(市、区)启动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扩大至33个县(市、区),期限到2018年底;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改革试点再延长一年至2019年底。4年多来,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在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了改革试点,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8万宗、111亿元。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制定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宅基地管理,重点围绕“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关于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试点。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2015年以来,国家组织开展了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共有15个省、89个地市、442个县整建制开展试点,涉及73%的县。部分试点单位按照中央要求,开展了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试点,如北京大兴、天津宝坻、上海闵行等试点单位出台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办法,对退出的条件、方式和基本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退出试点地区,我部将按照各地自愿申报、省级推荐、第三方评审的原则予以确定。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2795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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