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261215202500325
- 信息所属单位
- 畜牧兽医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797号(商贸监管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
- 文 号
- 农办案〔2025〕131号
- 生效日期
- 2025年09月01日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09日
- 内容概述
- 农业农村部严格落实宠物饲料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标准研制和认证工作,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 索 引 号
- 07B261215202500325
- 信息名称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797号(商贸监管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
- 文 号
- 农办案〔2025〕131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畜牧兽医局
- 生效日期
- 2025年09月01日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09日
- 内容概述
- 农业农村部严格落实宠物饲料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标准研制和认证工作,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797号(商贸监管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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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颖等6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宠物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监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供动物食用的产品,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依据《条例》规定,制定发布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6个规范性文件,强化宠物饲料(即宠物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前,农业农村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对境内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对境外宠物饲料产品向国内出口实施进口登记制度。同时,还将宠物饲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纳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范围,每年开展宠物饲料产品的监督抽查、例行监测、风险预警等工作,抽取一定数量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严格落实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和宠物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于宠物食品标准与产品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宠物食品标准研制工作,截至目前,批准发布《全价宠物食品 犬粮》、《宠物干粮食品辐照杀菌技术规范》、《宠物饲料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5项宠物食品领域国家标准,对宠物食品质量、杀菌工艺、药物残留检测进行规范,促进宠物食品质量提升。正在组织制定《宠物食品卫生标准》、《宠物饲料标签》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宠物食品原料、质量控制、安全性检测与追溯进行规范。正在组织制定《犬营养需要》、《猫营养需要》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对犬猫营养需要进行规范。农业农村部注重产品召回制度建设,发布实施《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产品的情形作出规定,并提出无害化处理、销毁和记录通知要求。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宠物食品领域国家标准研制工作,积极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促进我国宠物食品品质提升。
三、关于宠物食品安全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食品农产品行业发展实际,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等多种国家推行的认证制度,覆盖了食品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对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共有9.7万家企业获得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17.6万张。其中,食品安全管理和HACCP体系认证范围包含宠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企业可根据需求向相关机构申请。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并无建立统一的宠物食品安全等级相关标准认证体系计划。认证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实施机构推行的相关认证项目。国家支持有关社会团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不断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切实加强认证监管,持续推进认证公信力建设。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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