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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260271202000182
信息所属单位
畜牧兽医局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93号
文  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93号
生效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6日
内容概述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已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规定,现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兽药GMP”)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索 引 号
07B260271202000182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93号
文  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93号
信息所属单位
畜牧兽医局
生效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6日
内容概述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已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规定,现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兽药GMP”)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93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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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已于2020421日发布,自202061日起施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规定,现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兽药GMP”)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6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531日。

二、自202061日起,新建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兽药生产企业改、扩建或迁址重建生产车间,均应符合新版兽药GMP要求。

三、自202061日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兽药GMP要求提出的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受理兽药生产企业到期换证并按照2002年发布的兽药GMP要求提出的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核发至2022531日。

四、20206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并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证书有效期核发至2022531日。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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