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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春用桑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科技、外经贸)厅(委、局):

为继续监督蚕种市场,保证桑蚕种、桑树种子和苗木的质量,确保全国蚕桑生产用种安全,去年11月我部继续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13个蚕茧主产省(区、市)的桑蚕种和粤、桂、苏、浙4省(区)的桑树种子苗木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现将桑蚕种质量和桑树种子、苗木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样情况

2010年1~3月,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对13个桑蚕茧主产省(区、市)2009年生产的桑蚕原种和一代杂交种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共抽取13个省(区、市)的17家原种场生产的29批原种;22个蚕种冷库62家普通种场生产的94批一代杂交种。共计抽查了中日系19个品种的原种及30对杂交组合,代表了上述省(区、市)的主推蚕品种。

2009年4月和2010年1月,分别对广东、广西两省(区)当年收获的杂交桑种子和江苏、浙江两省2009年繁育的嫁接桑苗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共抽查了主要繁育基地的8个桑树品种的5批杂交桑种子和11批嫁接桑苗。

二、抽检结果

(一)、桑蚕原种

按照《桑蚕原种》(GB 17179-2003)和《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 19178-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所抽查的29批原种中,28批合格,仅湖北省罗田蚕种场繁育的 “镇珠”(第4批),纯度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为不合格原种。见附件1。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

按照《桑蚕一代杂交种》(NY 326-1997)和《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 327-1997)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在抽查的94批杂交种中,有2批蚕种为不合格蚕种。其中,四川省乐至蚕种场繁育的“洞庭×碧波”(第315-16批)病卵率不合格;云南省陆良蚕种场繁育的“菁松×皓月”(第032批)实用孵化率不合格。

此外,有2个批次为带毒合格蚕种,分别是四川省隆昌蚕种场繁育的“绫州×绵苑”(第114-4批)和广东省曲江蚕种场繁育的“9·芙×7·湘”(第2批)。见附件3。

(三)、桑树种子

按照《桑树种子和苗木》(GB 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 19177-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在抽检的5批杂交桑种子中,有2批种子的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为不合格杂交桑种子。分别是广东省农科院蚕业所生产的“塘10×伦109”和广东省康莉桑果园生产的“沙2×109”。见附件4。

(四)、桑树苗木

按照《桑树种子和苗木》(GB 19173-2003)、《桑树种子和苗木检验规程》(GB/T 19177-2003)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抽检的11批嫁接桑苗,其苗木新鲜、苗干充实、冬芽饱满、无损伤,且均未检出危险性病虫害。见附件5。

三、整改意见

从抽检情况看,蚕种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不合格蚕种比例较之往年降幅显著,但带毒蚕种仍时有发生,杂交桑种子发芽率偏低,需要予以重视。为进一步提高蚕种和桑树种子、苗木质量,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对抽检出的质量不合格的蚕种批次,要及时妥善处理。四川和广东病卵率超标的全部蚕种要严格销毁,并抓紧进行病源调查和其他蚕种的质量监督检查,找出所有可能受污染的蚕种和传染源,进行销毁和消毒处理,防止微粒子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对相关蚕种场进行及时、彻底、有效地整顿。

(二)有关省蚕桑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杂交桑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外销的杂交桑种子发芽率符合国家标准。

(三)经这次抽检的蚕种和桑树种子,不合格的单位要抓紧整改,所属的主管部门于2010年5月底以前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1  2010年春用桑蚕原种成品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2  2010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成品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3  2010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成品质量抽查分省情况表

4  2009年桑树种子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5  2010年桑树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抄送: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中国农科院蚕业研究所,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本部抄送:财务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