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160203202101184
- 信息所属单位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兼捕物种保护的通知
- 文 号
- 农渔远函〔2021〕116号
- 生效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内容概述
- 加强远洋渔业兼捕物种保护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7B160203202101184
- 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兼捕物种保护的通知
- 文 号
- 农渔远函〔2021〕116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内容概述
- 加强远洋渔业兼捕物种保护的通知
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兼捕物种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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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洋大学,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各远洋渔业企业:
海洋哺乳动物、海龟、海鸟和鲨鱼等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降低远洋渔业兼捕(含误捕,下同)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履行船旗国勤勉义务,促进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远洋渔业兼捕物种保护。所有远洋渔船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兼捕上述海洋生物物种。按照相关区域渔业组织养护管理措施和我部有关规定要求,在渔业生产中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驱赶装置、释放工具,使用适当的渔具、渔法和饵料,禁止兼捕物种渔获物在船上留存和转运等。同时,按照相关区域渔业组织推荐的安全释放准则,提高释放物种的成活率,并尽可能观察释放后的存活状态。
二、完善重要兼捕物种记录报告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远洋渔船如兼捕海洋哺乳动物(如鲸豚类)、海龟、海鸟和相关区域渔业组织规定的重点监管鲨鱼和蝠鲼等物种,应在渔捞日志中记录兼捕种类和数量,并于7日内向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报送远洋渔业重要兼捕物种监测记录表(见附件)。
三、强化兼捕物种保护监管和技术支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远洋渔业兼捕物种保护工作,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及所属渔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远洋渔业履约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对海洋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区域渔业组织有关履约工作的跟踪研究,及时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和科研教学机构要加强对上述物种种群监测和动态评估,积极开展减少兼捕的渔具渔法研究。
四、切实承担企业主体责任。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兼捕物种保护规定,加强对船员海洋动物保护意识和常识的培训教育。对于瞒报、延报或故意误报兼捕情况的企业和渔船,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依规扣减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得分,直至暂停或取消远洋渔业项目和企业资格。
附件:远洋渔业重要兼捕物种监测记录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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