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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60412202000160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渔﹝2020﹞13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7B160412202000160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渔﹝2020﹞13号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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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远洋渔业企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向好,远洋渔业企业陆续复工复产,远洋渔船近期大批开赴远洋渔场生产作业,开始出现违规生产苗头。为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树立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严防疫情期间发生越界捕捞等重大涉外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不懈抓好远洋渔业安全管理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所辖远洋渔业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强化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要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好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强化对企业责任人和船长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依法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二、适当调整海上作业安全缓冲距离 

  为预防和减少违规越界捕捞,维护我远洋渔船合法利益,结合远洋渔船生产作业特点,将公海渔船作业区与沿岸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的安全缓冲距离由3海里调整为1海里。严禁越线进入缓冲区捕捞,一旦进入按违规从严处理,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苗头和萌芽阶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安全缓冲距离作为渔业管理预警措施,不影响我国有关海洋法原则立场。 

  三、加强远洋渔船作业安全监管 

  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我部远洋渔业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所属渔船管控,与渔船保持密切联系,安排专人24小时全天候实时监控渔船动向。按照我部新修订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要求,保证船位监测设备每天24小时开机并正常报位,确保所属渔船船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不发生越界捕捞等违规行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继续加强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进一步完善船位预警系统,确保实时报送预警信息,密切关注西南大西洋公海等重点海域作业渔船船位,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四、妥善应对远洋渔船涉外事件 

  远洋渔船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通航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和国际通行规则,将渔具覆盖或妥为收存,不得违法从事捕捞活动,避免赴有关国家争议海域作业。在通过海盗多发等高风险地区时,要做好应急预案,强化安保措施。遇他国执法船要求登临检查时,应停船配合检查,疫情期间做好防疫措施,并及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禁止逃避执法检查或以暴力、危险手段抗拒执法检查。如遇对方过度执法、暴力执法等不当行为,应以适当方式获取证据,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争取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予以妥善处理。因违规作业引发涉外事件的,我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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