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160703201700131
- 信息所属单位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函
- 文 号
- 生效日期
- 2017年02月13日
- 发布日期
- 2017年02月16日
- 内容概述
- 同意浙江、山东两省开展海洋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工作。
- 索 引 号
- 07B160703201700131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函
- 文 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17年02月13日
- 发布日期
- 2017年02月16日
- 内容概述
- 同意浙江、山东两省开展海洋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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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上报〈浙北渔场梭子蟹限额捕捞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浙海渔政函〔2016〕63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报送〈山东省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鲁海渔函〔2016〕397号)收悉。经研究论证,原则同意浙江、山东两省上报的限额捕捞试点方案,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限额捕捞试点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部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决定在部分省开展限额捕捞试点。浙江、山东两省高度重视渔业资源养护,做了大量工作,开展资源调查、组织研究论证,选择试点区域和品种,起草并向我部报送了试点方案。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资源限额捕捞试点,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提升海洋渔业管理能力、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控制制度的重要措施,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意义,把限额捕捞试点工作抓牢抓实。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措施落实。浙江、山东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限额捕捞试点作为推动浙鲁两省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相关部门联系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在政策引导、投入支持、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等方面制定配套措施,切实加强资源监测、市场监管、渔获物统计和渔船管控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要以限额捕捞试点为契机,积极促进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渔船法人化管理,改革基层管理模式,引导管理重心下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三、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方案。海洋渔业限额捕捞试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企业和渔民切身利益,要始终把握改革导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管理组织和专业合作社或协会作用,要在渔场划分、渔船管理、作业时间等方面充分听取基层渔业管理部门、专业合作社或协会、企业和渔民的意见。同时坚持边试点边总结,加强调研,密切跟踪,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开展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制度规则,不断完善试点工作方案。
有关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我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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