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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取得了较好成效,生产管理秩序得到了较大改善。为做好2011年朝鲜东部海域入渔工作,3月中旬,双方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对本年度合作规模及条件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一致,共有14家企业604艘渔船与朝方签订了捕捞合作合同(见附件一)。为确保该项目规范有序开展,保障我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管理、规范合作和方便渔民,今年继续由山东、辽宁省和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相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严格按照我部《关于加强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0]1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赴朝作业渔船的组织管理,依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及中朝双方商定的合作规模和条件(见附件二)严格审批和管理项目,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和涉外事件处理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证该项目规范有序进行。

  二、朝鲜海域敏感复杂,为维护现有合作管理秩序,保障我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所有赴朝东部海域捕捞项目均须纳入政府间(或其指定机构)合作管理框架。严禁未经批准渔船出境赴朝东部海域非法生产。对于未经批准派船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不再批准其从事朝鲜远洋渔业项目并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对违法组织群众渔船出境生产、违规操作的企业和个人,我部将依据《农业、外交、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4号)文件及相关法规,联合边防、海关等部门追究其责任。

  三、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作为对朝联络窗口,要与朝方保持密切沟通和交流,保证双方信息畅通。另外,鉴于日本核辐射事故处理进程缓慢,为确保我渔民和产品安全,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应会商有关企业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四、各项目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教育、培训,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朝方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海域、方式、时间和品种生产,服从指挥船调度指挥,严禁擅自进入朝近岸水域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作业,避免引发涉外事件,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56.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