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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调整长江禁渔期制度意见的函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江生物资源丰富,在我国淡水渔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加强长江生物资源养护,促进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国自2003年起在长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在沿江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长江禁渔期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坚持并不断完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加大长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根据长江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我部长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沿江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就完善长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反复研究,提出了调整长江禁渔期制度的方案建议。现就有关内容征求你省(市)政府意见:
  一、禁渔区域
  禁渔区域拟调整为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重要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的江段,青海省玛柯河,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二、禁渔时间
  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葛洲坝的长江干支流,禁渔时间拟调整为每年的3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支流,禁渔时间拟调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的禁渔时间维持不变。
  三、禁渔对象
  在禁渔范围和时间内,除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的刀鲚、凤鲚捕捞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长江禁渔期制度自2010年或2011年起实施。请对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并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渔业局。
  电话:010-59192958
  传真:010-59192965
  附件:长江禁渔期制度调整有关情况说明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长江禁渔期制度调整有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制度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经国务院同意,我国自2003年起开始在长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措施之一,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8年以来,有效降低了长江流域的捕捞强度,减缓了长江生物资源衰退趋势,保护了长江生物多样性。实践证明,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发展需要、受到群众拥护,行之有效的资源养护管理措施,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长江禁渔期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一是禁渔期与鱼类繁殖规律不完全吻合。禁渔时间还没有完全覆盖长江重要经济鱼类和珍稀特有鱼类的产卵繁殖期,不利于充分发挥禁渔对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作用。二是渔业资源总量仍维持在较低水平。从长江渔业资源的监测数据看,禁渔期制度实施后,长江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有所减缓,但资源总量仍远远低于历史水平。三是渔业捕捞强度超过了资源的承受能力。受就业困难、返乡农民工增多等影响,长江渔民和渔船数量不降反增。据不完全统计,长江现有各类渔船6万多艘,专业捕捞渔民18万人,兼业渔民20多万人,捕捞强度已远远超过长江生物资源可承受的范围。
  坚持并不断完善禁渔期制度是《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明确要求,是进一步推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经过多年实践,完善长江禁渔期制度已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禁渔期制度在执行中已经由渔业部门行为提升为政府行为。很多市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管理责任,为禁渔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有的地方将困难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积极采取措施,为禁渔期间生活困难渔民发放生活补贴,对缓解渔民生活困难和维护渔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群众基础扎实。近年来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不断创新发展,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逐渐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声势,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为禁渔期制度调整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渔政管理能力提高。多年来,长江流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逐步健全,执法人员素质稳步提高,执法装备明显改善,制度措施日趋成熟规范,执法能力日益增强,能够有效的承担长江禁渔期的监督管理任务。四是科技支撑能力增强。长江渔业监测网络从2003年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持续开展长江禁渔效果评价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基础数据,可以为进一步加强长江生物资源养护和禁渔期制度执行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关于拟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区域
  考虑到青海省境内的玛柯河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川陕哲罗鲑、水獭的重要分布区,四川省境内的沱江是长江的重要一级支流,上述河流已经分别列入青海省和四川省的禁渔范围,为体现长江禁渔的统一性,在原有禁渔水域的基础上,拟增加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云南省德钦县长江干流、玛柯河和沱江。
  (二)禁渔时间
  根据科学调查研究结果,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葛洲坝的长江上游,2月份水温较低,只有极少数鱼类开始产卵活动;3月份有近20种鱼类陆续进入繁殖盛期,4—6月是绝大多数鱼类的繁殖季节。三峡水库蓄水后,库区的四大家鱼群体迁移到重庆主城以上江段,主要繁殖季节也是4—6月。因此,长江上游禁渔时间拟向后推迟并延长1个月,由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调整为3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中下游,大多数鱼类的繁殖季节集中在5—7月,其中 7月份是不少重要鱼类的繁殖盛期。因此,长江中下游禁渔时间拟延长一个月,由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延长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考虑到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为长江过水性湖泊,湖区水位变化受三峡调蓄和气候条件的影响较大,渔民的作业时间较为有限,
为保证湖区渔民的生产生活,拟维持三个月禁渔时间不变,具体禁渔时间由江西、湖南省人民政府参考统一禁渔时间规定。
  (三)禁渔对象
  在禁渔范围和时间内,除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考虑到刀鲚、凤鲚两个品种比较特殊,生活史较短,每年只在较短时间内有较高利用价值,同时,这两种鱼是长江下游沿岸渔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对渔民生活影响较大,目前仍不宜采用一刀切方式实施禁渔,拟对其实行限额捕捞专项管理,并根据资源状况进行逐年压减,减轻其对制度执行的不利影响。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的,经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批准。
  (四)实施时间
  根据工作进度和准备情况,调整后的长江禁渔期制度自2010年或2011年实施。
  三、关于其他有关问题
  (一)禁渔期间渔民生活困难问题
  禁渔时间延长一个月,缩短了渔民作业时间,不可避免地会给沿江禁渔渔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渔民的短时期困难,需要各级政府共同给予帮助和解决。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将生活困难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给予必要的困难补
助,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中央财政也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
  (二)渔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问题
  调研过程中,部分基层渔业管理部门反映,禁渔时间延长将增加渔政管理的任务和难度,在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对渔政执法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农业部积极加大内陆渔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长江禁渔期执法和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促进了长江流域渔业执法能力的提高。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对长江渔政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渔政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继续高度重视长江禁渔工作,早日将渔政队伍全部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将渔政执法经费纳入全额财政预算;同时,积极加大渔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渔政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保障长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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