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珠江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南方水生生物资源的基因库和重要淡水渔业生产基地。近年来,受水域环境污染、水利工程建设和过度捕捞等因素影响,珠江生物资源衰退、生态环境恶化,珠江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为加强珠江生物资源养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渔业法》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结合基层渔业管理部门、渔业资源专家和渔民群众的建议,近几年我部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沿江各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就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提出了珠江禁渔期制度的方案建议。现就有关内容征求你省(区)政府意见:
一、禁渔范围
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珠江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
二、禁渔时间
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三、禁渔对象
所有捕捞作业。
四、实施时间
自2010年或2011年起实施。
考虑到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涉及珠江流域渔业发展和渔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请你省(区)认真研究,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渔业局。
电 话:010-59192958
传 真:010-59192965
附件: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情况说明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珠江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南方水生生物资源的基因库和重要的淡水渔业生产基地。2007年珠江流域渔业人口达185.7万人,捕捞总产量23.5万吨、产值15.5亿元。近年来,随着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珠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珠江水系各江段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拦河筑坝等水上工程截断了鱼类洄游通道,鱼类产卵栖息场所不断缩小;捕捞渔船不断增多,2007年捕捞渔船达46865艘,比2004年增长了53% ,捕捞强度远远超过了渔业资源的承受能力;鳙、鳊、鳜、草鱼等主要经济鱼类资源日益衰退,鲥鱼、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难觅踪
影。加大珠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在珠江生物的主要繁殖期和幼体生长期实施禁渔,可以大大降低捕捞强度,减少对珠江生物产卵群体和幼体的损害,为其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有效保护并逐步恢复珠江生物资源。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要求在珠江等主要流域推行禁渔期制度。目前,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不断创新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声势,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平稳有序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云南、贵州、广东等省已经在部分江
段、湖区或保护区内实施禁渔,为全面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积累了经验。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渔委”)和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经过20多年发展,执法机构不断健全,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总体来看,在珠江流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
二、关于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范围。考虑到珠江水系的渔业活动主要集中在干流、重要支流和通江湖泊,禁渔范围拟包括珠江在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和江西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珠江入海河口水域范围由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其他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根据珠江生物资源调查结果,珠江上游云贵一带冷水性鱼类较多,大部分鱼类的亲鱼产卵和幼鱼生长时间集中在每年的3-5月;中下游的桂粤一带,亲鱼产卵和幼鱼生长时间集中在每年的4—6月,其中每年的4-5月是珠江鱼类繁殖生长的高峰期。从资源养护考虑,将珠江生物的重要繁殖生长期(3—6月)全部纳入禁渔范围对资源保护最为有利,但考虑到目前实施4个月禁渔会对渔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会对渔政管理形成较大压力。综合考虑珠江生物资源保护、渔民群众接受
程度和渔政管理能力等因素,禁渔时间拟为2个月,安排在珠江鱼类繁殖集中的4—5月。
(三)禁渔对象。珠江流域主要作业方式包括刺网、钓具、笼壶、敷网、张网、围缯、手抛网等,各种作业方式比较分散,没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多为混合作业。为更有效地保护珠江生物资源,也为了减少渔民攀比心理和便于管理,禁渔期间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期间从事样本采捕活动的,按照特许捕捞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根据工作进度和准备情况,自2010年或2011年起实施。
三、关于其他有关问题
(一)禁渔组织领导机制问题。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工作任务艰巨。为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并全面贯彻执行,各地应给予高度重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部门为主管理,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工作机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地和各级渔业部门需要做好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争取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禁渔期间渔民生活困难问题。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将减少渔民2个月作业时间,会给部分生活困难的捕捞渔民带来一定影响。据调查,这部分渔民主要是广东省和广西自治区的连家船渔民,目前约有5200多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贫困线的有3900多户,其中一部分渔民已经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有的参加了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妥善解决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困难问题,是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需要各级政府共同给予帮助和解决。各地应尽可能将符合条件的
困难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发放必要的生活困难补助;中央财政也应给予可能的支持政策,缓解渔民生活困难。
(三)渔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问题。在调研过程中,部分基层渔业管理部门反映,实施珠江禁渔将增加渔政管理任务和难度,在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对渔政执法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农业部积极加大内陆渔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998年以来累计为内陆重要渔区建设渔港31个、渔政船 85艘、执法艇576艘、执法车541辆;多次举办各级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渔政队伍整体素质。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对珠江流域各级渔业部门在渔港、装备和人员培训上的投入,加强渔政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地方各级政府也要高度重视珠江禁渔和渔政执法工作,落实国家政策,早日将渔政队伍全部纳入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将渔政执法经费纳入全额财政预算;同时,积极加大渔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渔政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