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
资源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掌握当前我国捕捞业渔具渔法现状,加强和规范渔具渔法管理,推进捕捞渔具准入制度研究,建立渔具准用目录,我部决定开展全国捕捞渔具渔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所有从事捕捞作业的渔具,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规定的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井、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等作业类型使用的渔具;以上述作业类型使用渔具为基础改造的渔具,以及上述渔具之外新出现的渔具。
二、调查内容
(一)渔具的种类。包括名称、最小网目尺寸、渔具主尺度(长度、规格或灯光强度)、单船渔具携带数量、主捕品种、渔法概述(作业原理、渔具配比)、渔具示意图等,填写《渔具渔法调查表》。
(二)渔具规模。包括各地区各种渔具的总数量,分布状况等,填写《渔具渔法调查汇总表》。
(三)渔具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查方法
(一)以县(市)为单位,对本县(市)的不同作业类型的渔具渔法进行调查,每种渔具渔法填写一份《渔具渔法调查表》。
(二)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技术人员共同组成调查组,渔政人员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调查表格填写工作,技术人员负责调查中的技术工作(包括需要技术人员参与的有关调查表的制作工作)。
(三)调查工作要以渔具实物为基础,同时采取观察、询问、测量等方法,真实、准确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组织实施
农业部渔业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海区渔政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海区和流域的调查工作,各海区、流域和地方水产研究院所参与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
五、进度安排
7月上旬做好调查实施方案的准备和前期部署工作。
7月中旬至9月底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10月底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调查报告。
11月底前各海区渔政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形成本海区、流域调查报告。
12月底前汇总形成全国渔具渔法调查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本次调查工作是推进渔具渔法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此次调查工作的领导,制定调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及人员,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应于7月15日前报我部渔业局,抄送所在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海区渔政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技术上依托各海区、流域水产研究所,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严谨务实开展调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参加调查人员应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调查工作,认真调查各种作业方式的渔具渔法。要搞清作业原理、规格尺度数量、主要捕捞对象、作业场所以及对幼鱼损害程度等问题,并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作业分类进行归类,对无法归类的,列入其他类。严禁虚报、敷衍和修改调查数据等行为,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有效。
(三)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报送调查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渔具渔法调查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汇总,找出渔具渔法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规范渔具渔法管理和有关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本省(区、市)的渔具渔法调查报告,连同所有调查表,于10月底前报所在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海区渔政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11月底前形成本海区或流域的调查报告报我部渔业局。各单位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各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黄渤海区渔政局:0535-6606856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535-6627571
东海区渔政局:021-52781397
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21-52756078
南海区渔政局:020-87751127
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756-222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