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强化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特别是提高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平安渔业”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各地对全国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进行安全管理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09年起,用2年时间对全国约10万名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进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规范渔船航行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渔船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培训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船东、船长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
(三)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
三、培训对象
海洋机动渔船的船东、船长,重点是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辅助船的船东、船长,其中60马力以上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船东、船长培训率要达到100%。
四、培训时间及进度安排
培训时间:船东、船长师资培训由海区渔政局以集中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培训时间1天;船东船长培训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培训时间1-2天。
进度安排:
2009年4-5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培训任务,开展师资培训,编印、制作并下发《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手册》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培训的前期准备。
2009年至2011年:全面开展培训工作,组织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五、任务分工
培训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各海区渔政局、沿海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部渔业局
负责培训工作的统一组织指导,组织编印《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手册》,制作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
(二)海区渔政局
负责细化落实本海区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协调本海区内各省(区、市)船东、船长安全培训工作,对辖区各沿海省(区、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沿海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的实施方案,下发《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管理手册》及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组织开展船东、船长培训并进行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并及时报送培训进展情况,对培训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局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将加强渔船船东、船长培训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培训工作责任制和专项经费,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部将对本次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渔业“安全生产年”关于宣传教育行动的要求,针对渔船船东、船长特点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需要,结合渔业职务船员、双边协定入渔等专题培训,精心组织落实培训师资、时间、场地等,加强对培训及考核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培训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邀请安监、海事部门的专家、领导专题授课,不断提高船东、船长的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级渔港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参加本次专项培训的船东、船长进行考核,考核后在职务船员服务簿中记载培训考核情况。
(三)细化方案、及时总结。2009年4月20日前,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农发集团等单位须将本辖区(单位)的实施方案和《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表》(附件1),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我部渔业局及所在海区渔政局。培训期间,要及时填写《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登记表》(以下简称《培训登记表》,见附件2),并及时分期分批将培训情况和《培训登记表》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各海区渔政局于12月15日前将本海区全年培训情况及各地填报的《培训登记表》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报我部渔业局。
各地在培训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联系人:郭 薇、董少帅
电 话:010-59192994、59192954
传 真:010-59192929
E-mail: boffad@agri.gov.cn;chuangangchu@sina.com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附件1: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表.doc
附件2: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