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趋势,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的良好形象,提高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水平,确保渔船海上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部将对所有远洋渔船分期分批实施船位监测。目前,第一批实施的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金枪鱼围网船和大型拖网加工船船位监测系统已运行两年,效果良好。 根据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实际情况,我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第二批远洋渔船实施船位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监测设备和启动时间
(一)监测对象
1.印尼、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也门、阿曼、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塞拉利昂等10个热点、敏感地区远洋渔业项目作业渔船;
2.除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以外的其它金枪鱼延绳钓船;
3.西南大西洋(含阿根廷海域)和东南太平洋公海作业的鱿鱼钓船;
4.印度洋公海底层鱼钓项目、印度洋公海围网项目、印度洋公海鸢乌贼项目、西北太平洋公海秋刀鱼项目、西南大西洋公海拖网项目作业渔船。
其他渔船何时实施,我部将另行通知。
(二)监测设备
按照“经济、易用,适应性强”的原则,借鉴其他国家船位监测系统配备情况,经分析论证,决定采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C(简称C站)或法国CLS公司研制开发的ARCOS系统,具体选择何种设备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启动时间
有关远洋渔业企业需在2009年9月1日前完成所属或代理、租赁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入网、调取船位授权工作,并将选用设备的类型、型号、C站终端ID号或ARGOS 发送器号码、调阅船位授权书(ARGOS系统专用样式见附件)报我部渔业局,9月1日至30日为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调试、试运行阶段,10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
二、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的管理
(一) 组织管理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是全国渔业船舶监测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由我部渔业局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等工作委托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承担。
(二)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必须保证所属或代理、租赁渔船船位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和24小时正常运行,以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及时准确接收船位信息。
2.调取信息:
(1)船名船号;
(2)渔船地理位置(纬度和经度);
(3)渔船在上述位置的日期和时间;
4.渔船停泊维修或停港超过一周以上时,渔船所属企业须提前5天书面报告我部渔业局,并注明渔船停泊和出航时间,在停泊期间可关闭船位监测设备。渔船临时靠港或停港时间不超过一周时,须保证船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因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造成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时,有关远洋渔业企业需及时向我部渔业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快时间排除故障。在设备故障排除之前,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应以电话、传真或无线电方式,保证每日一次向我部渔业局报送有关信息。
5.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渔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并要求船长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动船位报告信息,不得干扰、破坏卫星监测装置。
(三)监督管理
1.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开通后,被监测渔船的实际作业天数原则上按监测天数计算。被监测渔船不按要求安装、开通船位监测设备、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或故意修改船位信息的,我部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采取核减国家给予远洋渔业的政策性补贴,暂停核发金枪鱼产地证书,不予申报公海渔业资源探捕项目,暂停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等处罚。
2.请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所辖企业,切实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渔船船位监测。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要做好有关企业的协调和技术服务工作。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是今后远洋渔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在本辖区内建立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对所辖远洋渔船进行船位监督管理,提高远洋渔业管理水平。
附件:调阅船位授权书(ARGOS系统)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