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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60705200700435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有关议题意见的函
文  号
农办渔函[2007]13号
生效日期
2007年04月24日
发布日期
2007年04月24日
内容概述
对公约物种修订及其他工作文件分别提出意见。
索 引 号
07B160705200700435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有关议题意见的函
文  号
农办渔函[2007]13号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07年04月24日
发布日期
2007年04月24日
内容概述
对公约物种修订及其他工作文件分别提出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有关议题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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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有关议题征求意见的函》(濒办字[2007]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物种修订提案的意见

(一)不赞成巴西提出的将美洲龙虾和光尾龙虾列入附录Ⅱ的提案。龙虾属共有19种,美洲龙虾是资源量较大的种类之一,分布于加勒比海和西大西洋的热带海域,加拿大、美国是重要的生产国,我国是重要的进口和消费国;光尾龙虾分布区窄,产量较小。若以上两种龙虾列入附录Ⅱ,将对我国龙虾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两种龙虾致危原因是否为商业贸易及如何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物种鉴定需要研究。

(二)不赞成德国代表欧盟提出的将欧洲鳗鲡列入附录Ⅱ的提案。鳗鲡属共有19种,欧洲鳗鲡是资源量较大的种类之一,广泛分布于欧洲、北非沿岸海域及地中海。鳗鲡为我国主要养殖品种,年养殖产量近10万吨,养殖产品主要出口日本、东南亚国家。其中,欧洲鳗鲡约占鳗鲡总养殖量的三分之一左右,由于人工繁殖未成功,养殖用苗需全部从欧洲进口,若欧洲鳗鲡列入附录Ⅱ,将对我国鳗鲡养殖业造成重大影响。另外,目前欧洲鳗鲡苗及成品贸易量比较大,列入附录Ⅱ进行管理难度很大,也很难达到实际效果。

(三)不赞成德国代表欧盟提出的将鼠鲨和白斑角鲨列入附录Ⅱ的提案。鼠鲨分布于大西洋、南太平洋和南极洲附近海域,是重要的渔业捕捞和游钓种类,我国沿海没有分布;白斑角鲨分布于北太平洋和北大西洋的温带和寒带各海区,我国沿海有分布,是我国软骨鱼类中兼捕产量较高的种类。若将以上两种鲨鱼列入附录Ⅱ,可能会对我国远洋渔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且提案没有对两种鲨鱼资源量做出有效评估,致危原因有待商榷。

(四)不赞成肯尼亚、尼加拉瓜和美国提出的将锯鳐科所有种列入公约附录Ⅰ的提案。锯鳐科属软骨鱼类,共有27种,主要分布在热带与亚热带近岸各海区,有时进入江口及淡水水域,我国分布有22种,其中尖齿锯鳐分布在我国南海、东海南部、台湾海峡,在红海、印度洋等地也有分布;长梳锯鳐分布在我国南海。若将锯鳐科所有种列入附录Ⅰ,可能会对我国远洋渔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且提案没有对科内物种资源量做出有效评估,致危原因有待商榷。

(五)赞成美国提出的将红珊瑚属所有种列入公约附录Ⅱ的提案。在国内,红珊瑚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国际上,红珊瑚作为一种珍贵的珠宝和工艺品原材料,以贸易为主要形式的经营利用活动增多,资源破坏严重。该项提案对于红珊瑚资源保护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六)不赞成美国提出的将邦盖天竺鲷列入公约附录Ⅱ的提案。邦盖天竺鲷为印度尼西亚特有种,我国进口该种类用于水族观赏。若将邦盖天竺鲷列入附录Ⅱ,可能对我国观赏鱼进口造成不利影响。

 

二、关于对其他工作文件的意见

(一)关于与FAO合作。原则上赞成加强与FAO合作。应坚持由FAO及区域性渔业组织负责管理海洋经济物种的立场,CITES参与海洋物种管理应建立在与这些组织进行密切合作的基础上。

(二)关于海上引进。为加强公海渔业管理,目前国际上已经成立了许多区域性渔业组织,他们拥有渔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有效手段,应充分发挥其作用。CITES过多参与公海海洋物种管理必将与现有的管理机制相冲突,不仅不能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反而影响现有管理机制作用的发挥。我国现阶段在CITES领域对海上引进问题应坚持以下谈判原则:一是渔业问题应在FAO和区域性渔业组织的框架下解决,CITES不应过多涉及相关管理。二是反对将更多的商业性渔业物种列入CITES附录,所有物种在列入附录前应充分征求FAO及区域性渔业组织的意见。三是高度关注在CITES领域推动从海上引进议题,积极参加CITES关于海上引进议题的有关研究和讨论,慎重处理公海渔业管理问题,努力延缓CITES从海上引进议题的进程。四是利用各种渠道,向有关国家陈述我国对有关问题的立场,争取获得更多支持。

(三)关于无害性判断的国际专家研讨会。有必要开展无害性判断研究。我国应积极参与相关问题研究,及时反映我方意见。

(四)关于鲸类。目前还没有看到工作文件,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五)关于玳瑁。公约秘书处在泛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和托管地实施玳瑁物种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地区性战略有利于玳瑁资源的保护,如能有效实施,将会产生较好的示范作用。建议公约秘书处继续关注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第十五届缔约国大会提交总结报告。

(六)关于鲨鱼。提案要求各捕鲨国加强监测和数据统计,制定鲨鱼养护及管理国际行动计划,捕捞有关种类时应咨询有关机构并将有关数据报CITES动物委员会。中国政府对包括鲨鱼在内的渔业资源采取积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但我国鲨鱼捕捞的主要方式为兼捕,数据较难统计,在对过去鲨鱼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时,发现公约提出的一些管理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对各国的鲨鱼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履行难度较大。

(七)关于鲟鳇鱼。我国参加了去年CITES54次常委会鲟鱼工作组的工作,工作组提出了对12.7号决议的修改意见。在此次大会上,应坚持秘书处是为各成员国服务的信息收集、提供和解释的机构,支持里海国家对12.7号决议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订的建议,以此争取对秘书处的过大权限予以限制和剥离,以保障我国鲟鳇鱼及其产品出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关于南极犬牙鱼。我国于20061016加入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委员会(CCAMLR),成为缔约方。此前我国不属于该组织成员,但自愿执行了该组织的产地证书制度(CDS)。今后将继续按照CCAMLR有关养护措施做好产地证书的管理工作。

(九)关于海参。我国海参养殖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海参养殖产量已超过捕捞产量。据统计,2002年养殖面积约40万亩,产量约7万吨,近年来产量增加更为迅猛。通过增养殖,海参资源量得到恢复,既保护了物种资源又满足了人们物质生活需求,缓解了对野生种群的压力。我国接受动物委员会文件中提出的鼓励各国及渔业管理机构间加强相关合作和交流、探讨通过海水养殖来解决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的建议,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再次重申,目前海参不应被列入CITES附录,在列入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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