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160503200500402
- 信息所属单位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请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函
- 文 号
- 农渔函[2005]6号
- 生效日期
- 2005年07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05年07月11日
- 内容概述
- “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请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重庆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保护区管理工作。
- 索 引 号
- 07B160503200500402
- 信息名称
- 关于请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函
- 文 号
- 农渔函[2005]6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05年07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05年07月11日
- 内容概述
- “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请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重庆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保护区管理工作。
关于请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1日
字体:[大 中 小]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我部《关于调整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更名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保护区更名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为加强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保护区面积为
二、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
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函[2005]2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保护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在本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内增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核定人员和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妥善处理好保护区建设管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省一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并按照批准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三、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涉及保护区的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应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项目对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
四、由于保护区范围涉及三省一市,管理难度较大,我部将积极做好保护区管理的协调工作,督促项目开发单位认真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尽早启动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优先项目,促进长江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特有鱼类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组织制订、发布《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范保护区管理工作;有关保护区管理的重大问题,我部将组织有三省一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