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130710201100060
- 信息所属单位
- 兽医局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 文 号
- 农办医函[2011]20号
- 生效日期
- 2011年07月08日
- 发布日期
- 2011年07月08日
- 内容概述
- 对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1]13号)的复函。
- 索 引 号
- 07B130710201100060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 文 号
- 农办医函[2011]20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兽医局
- 生效日期
- 2011年07月08日
- 发布日期
- 2011年07月08日
- 内容概述
- 对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1]13号)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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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场所选址距离要求问题
二、关于饲养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问题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由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界定不一,各地需要审查发(换)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差别较大。要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请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需要纳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范围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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