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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30204200500207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572号
文  号
联合公告第572号
生效日期
2005年11月11日
发布日期
2005年11月11日
内容概述
因丹麦发生新城疫疫情,禁止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
索 引 号
07B130204200500207
信息名称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572号
文  号
联合公告第572号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生效日期
2005年11月11日
发布日期
2005年11月11日
内容概述
因丹麦发生新城疫疫情,禁止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572号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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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日,丹麦兽医与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其国内一家种禽场发生新城疫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丹麦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丹麦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51021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于20051021日前启运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新城疫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丹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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