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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50303202100099
信息所属单位
市场与信息化司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农市发[2021]1号
生效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0日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修订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07B050303202100099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农市发[2021]1号
信息所属单位
市场与信息化司
生效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0日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修订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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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修订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  务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34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11日至20181231日为首个考核期,以此类推。

  第二章生产能力

  第五条蔬菜面积(6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

  第六条蔬菜产量(6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

  第七条肉类产量(9分)。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6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城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若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等5个城市考核牛羊肉产量,其他城市考核猪肉产量。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政府规划文件 

  第八条水产品产量(3分)。指本市水产品产量(包括海水、淡水养殖及捕捞产量,不含远洋渔业产量)。考核年度水产品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西宁、拉萨不参与水产品产量考核,仅考核蔬菜面积、蔬菜产量、肉类产量,具体要求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生产统计数据

  第三章市场流通能力

  第九条批发市场规划布局(2分)。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将城区菜篮子产品销地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按规划实施的得1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的不得分。郊区菜篮子产品产地交易市场有规划布局并落实实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产地低温处理率(2分)。指本市郊区产地和田头市场蔬菜水果低温处理的比率。产地低温处理率达到10%的,得基础分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1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政府主管部门及省、市统计局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综合性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完善,专门用于蔬菜、水果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吨位超过批发市场蔬菜、水果合计年交易量1.5%的得基础分1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1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全部进场产品批次40%及以上的得基础分0.5分,低于40%不得分,抽检产品批次占比每提高10个百分点得0.2分,直至1.5分。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得基础分0.5分,否则不得分。发展线上交易,形成稳定线上销售渠道的,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履行社会职责,开展脱贫地区帮扶、应急促销等工作,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评分针对每个市场分别进行,每个市场5分,两个市场考评得分合计为本市总得分;若城市只建有一个综合性批发市场的,该市场考评得分乘以2为本市总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零售网点建设(8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市、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3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5。推进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本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占比超过10%的得基础分1分,低于10%不得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2分。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得绩效分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三条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2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年度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至少2次,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每发现1个不合格样品,得绩效分0.1分,直至2分。全市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区县均值达到3,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0.10.1分,最多扣2分。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命名的,得基础分2分,或辖区内区县每获得1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的,得基础分1分,最多得2分。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持稳定,检测能力稳步提升,得2分,否则按比例扣分。加强品牌培育力度,推进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区域公用品牌注册,注册数量达10个得基础分1分,每少1个扣0.2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得绩效分0.1分,直至2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7分)。指农业农村部在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7%的得基础分4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 “菜篮子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3分)。指本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追溯体系运行监测机制健全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按季度开展追溯体系运行监测评价,得绩效分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及材料

  第五章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主要指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质量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作社建设、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指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根据36个大中城市菜篮子价格指数的涨幅情况和排名情况,分别得基础分和排名分,两者合计为总得分。城市菜篮子价格指数涨幅低于当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价格调控目标的1.5倍,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城市菜篮子价格指数从低到高排名,得出各城市排名分,最多得3分。

  数据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猪肉等)和储备量。各市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的均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九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4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猪肉、牛羊肉、禽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市场监测预警队伍的得基础分1分,少一个品种扣0.2分,最多扣1各品种持续开展全产业链信息采集、报送和分析预警的得基础分2分,1个品种未开展扣0.4分,最多扣2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的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二十条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市建立由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得4分;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扣2分;未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的扣2

  数据来源:政府文件

  第六章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市民满意度(8分)。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扣分项

  第二十二条扣分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且响应级别达到级、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扣25分。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菜篮子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以同期农业农村部级、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为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级、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四条各省(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自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级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农市发〔2017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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